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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确扩大对外开放 允许地方依法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7-01-18 何云霞 阅读量: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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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例行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于近期正式公布。


《通知》明确地方部门不得擅自出台限制外资的措施;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这是自2014年底中央政府出台关《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62号文”)之后2年来,国家层面首次明确允许地方政府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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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制定招商政策权限的变化


2014年12月国务院对外发布了62号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切实规范各类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并初步明确了具体措施和落实机制。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批准。


在2015年3月份的“两会”上,有来自中西部省份的大人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相较东部而言本来就先天不足的招商引资工作因为相关整顿而更加步履维艰,公开吁请李克强总理重新评估相关政策。由于投资协议中止执行,一些外国投资者也对中国地方政府的合同信用提出质疑。在这些压力下,国务院于2015年5月1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暂停了国务院通知项下的专项清理工作,指示各地区、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可在规定期限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自行设立的“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62号文确定全面清理地方优惠政策,25号文开始承认既存投资协议的效力。此后国务院也未出台具体的实施措施,对各地招商引资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次《通知》出台,将打开地方招商引资的权限的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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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未来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趋势


《通知》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


此外,为了保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通知》还以七个措施对外资企业准入后的投资环境进行支持:


一是对外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的审查。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二是公平审核外资企业的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对内外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进行审核。


三是公平参与标准化的工作。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当中标准很重要,要推进深化标准化改革,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等,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


四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五是公平保护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的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


六是公平融资环境渠道和条件。支持外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七是公平注册资本制度。取消外商投资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通知》正式出台后,将对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带来利好。但是,如何避免地方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与国家层面的法律产生冲突;如何避免地方政府之间因自主制定招商引资可能带来的恶性竞争,是我们下一步更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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