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物 > 专业文章 > 海关实务 | 海关说你申报价格偏低?你怎么解释?

海关实务 | 海关说你申报价格偏低?你怎么解释?

2021-03-22 何云霞 阅读量:7434

近日,有一家企业在完成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缴税后,收到海关税管中心的核查通知单,海关认为该企业申报的价格偏低,要求该企业向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进口货物的价格构成,以及企业对于货物价格的情况说明。企业接到海关通知后是一头雾水,他们觉得海关一般情况下,在怀疑企业低报价格时,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交贸易合同,而不是企业的《审计报告》。且虽然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会有讨价还价,但交易价格的构成是卖方确定的。

听了企业的叙述,我已经有了大致的答案。于是问该公司与卖方企业是不是存在某种关系?企业说卖方公司是他们的兄弟公司,也就是同在一个跨国集团下面的企业。因此,海关对企业价格上的质疑,不仅是因企业价格偏低需要“价格磋商”这么简单,而是企业涉及“关联企业”和“转移定价”这两个问题。

价格磋商不是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目的也不在于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而是交换彼此掌握的价格信息,以期结合各种估价方法,确定被估货物完税价格。

考虑到企业有可能获得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地海关却不掌握此类信息;而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易获得此类信息,因此关企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可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争议。

因此,价格磋商的目的是海关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双方的信息得到交流,以便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符合估价条件的数据,海关将依法进行估价,这也是价格磋商结果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该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鉴于该企业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所以企业要拿出能证明其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与卖方公司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相近,这样海关就视为双方虽有特殊关系,但并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有如下情况: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我们再说说“转移定价”。为什么提到转移定价?就是因为海关让企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我们都知道,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有公司财务状况,其中资产负债、现金流动比例、固定资产比例、资产收益、利润等指标,不仅能够反映出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也可以反映企业未来发展状况。此外,审计报告还附带了专业审计意见。

当前,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降低税负,就在各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合法避税,而转移定价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在转移货物、无形财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往来过程中,按照约定确定成交价格的一种定价方式。

海关和税务,是货物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两个重要监管部门,都在关注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的相关安排,但因其职能不同,海关和税务对转移定价的关注侧重点各有不同。海关的三个税管中心就负责对每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审核,审查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是否合理,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或者买卖双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综上所述,建议该企业:

一是 提交给海关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要满足海关的质疑要求;

二是 向海关提交其他价格资料时要考虑海关的征管习惯,从海关审价视角解释和说明申报价格的公平合理性。

三是 提交的证据材料之间要能互相印证与支持,避免出现相互矛盾而陷入被动风险。


手机扫一扫
分享这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