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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海关实务 】 进口商和出口商有特殊关系的,海关方面有什么样的要求

2021-07-22 何云霞 阅读量:18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第十六条规定: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以上八种情形,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条符合,就可以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以上八条的某一条,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在通关环节,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报关单上应进行特殊关系项目勾选。不论是否存在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况,都应在申报同时随附相关价格认定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认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举例分析

2018年,江苏某进出口公司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了10台生产设备,申报的进口单价为CIF15万美元/台。江苏公司与德国公司同为一跨国公司的分公司。同年,海关税管中心通过风险分析发现,镇江某公司曾经在同时向德国公司同样购买了5台同一规格、型号的相同生产设备,浙江公司向海关申报的进口单价为20万美元/台。为此,海关向江苏进出口公司提出价格质疑,认为该公司与德国两公司之间因特殊关系有可能影响成交价格,并要求江苏公司向海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并进行说明。

针对海关的质疑,江苏公司的解释为:

1.德国公司以成本价出售,而并非正常成交价格;

2.德国公司出售给浙江公司的包含上门安装、后续使用培训等服务费用,而该公司的成本价并不包含上述费用。

▼▼▼海关认为:

1.德国公司销售江苏公司的成本价格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商业惯例;

2.江苏公司的进口价格既使包括上门安装、后续使用培训等费用,也低于浙江公司的进口价格。

因此,海关以德国公司出售给境内无特殊关系的浙江公司的价格20万美元/台为基础,在与江苏公司进行价格磋商后,实施重新的估价和确定完税价格,并实施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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