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三维股份(股票代码:831834)
【问询意见】
第一轮问询问题19.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及真实性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业务涉及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98%、8.85%、3.61%。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及不同情形的占比,各类情形是否均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第三方回款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披露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问题20的要求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
【回复要点】
(一)补充披露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及不同情形的占比,各类情形是否均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1、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及不同情形的占比
《三维股份及东吴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中列举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第三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得出结论,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形成的收入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渐降低。
本部分具体回复内容详见《三维股份及东吴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第三方回款情形及占比
《三维股份及东吴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列举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包括: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微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除实控人以外的股东、员工(主要为出纳)等代为支付货款,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客户更换付款方的情形,主要系客户相关经办人员发生变更,报告期内上述三类情形发生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略)
3、第三方回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据《三维股份及东吴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主要系公司产品具有单价低、单笔订单金额小的特点,客户群体极为分散,部分客户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小微企业,客户出于操作便利等原因由其负责人及其亲属、股东、员工等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支付相关货款,实质为客户控制的资金向发行人付款,履行结算义务,符合行业特点,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分析”之“(一)应收款项”之“5.应收款项总体分析”对以上事项进行了如下补充披露:(略)
(二)说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第三方回款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披露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分析”之“(一)应收款项”之“5.应收款项总体分析”中对以上事项进行了如下补充披露: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第三方回款收入真实发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针对第三方回款,发行人建立了如下内控制度:对于由负责人、股东等银行账户支付的,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信息;对于由亲属或员工等银行账户支付的,取得客户和相关人员同时签章的证明文件,在确认付款方与客户的对应关系后,发行人确认相关收入。如客户变更付款方,发行人会要求客户提供由新的付款方与客户同时签章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以上内控制度运行有效。”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问题20的要求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要求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并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