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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四十四)——发行人存在“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2023-05-04 范大鹏  成玉洁  刘宇蓬 阅读量:1500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均涉及“三类股东”的相关内容,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契约型基金,即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信托计划,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理财产品。

在2018年之前,若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存在“三类股东”,需要彻底清理,否则构成上市实质障碍,从2018年文灿股份顺利过会开始,上市审核监管部门逐渐对“三类股东”的态度有所放松,目前,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三类股东”已不再是企业上市的实质障碍。


关于“三类股东”的相关规定

(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4 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的产品(以下统称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2)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为发行人股东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该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6号)第十条历史沿革情况规定,若发行人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核查要求

“若发行人存在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属于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核查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产生的原因,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持有权益。核查是否对契约型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锁定和减持做出合理安排,是否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发行人股东涉及“三类股东”上市案例

鉴于北交所上市企业相较于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数量较少,涉及“三类股东”的案例相对较少,本部分选取在北交所成功过会的昆工科技与在创业板成功注册的晓鸣股份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昆工科技(股票代码:831152,于2022年8月过会)

(一)昆工科技的基本情况

昆工科技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注册资本为7850万元,是一家集有色金属新材料研发、产品设计、加工制造、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节能降耗电极新材料及电极产品的研发、设计和产业化生产为主业。公司于2019年入选工业与信息化部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电化学冶金电极及电极新材料行业的创新型企业。

2022年4月22日,昆工科技经北交所上市委2022年第16次审议会议审议成功过会。根据《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昆工科技的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信息披露文件对此进行了披露。


(二)“三类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根据《法律意见书》,昆工科技股东中的“三类股东”披露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根据2022年1月5日《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共有3名“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其持股情况如下:(略)

3、“三类股东”及其基金管理人已依法备案、登记

(1)北京万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得富-软财富时代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8月16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托管人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北京万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

(2)北京万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得富-软财富时代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5月10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托管人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北京万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

(3)杭州宝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九纬宝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11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杭州宝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22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

4、“三类股东”杠杆、分级及多层嵌套的情形以及过渡期安排以上3名“三类股东”不存在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需要整改和规范的情形。


案例二 晓鸣股份(股票代码:300967,2021年在创业板注册)

(一)晓鸣股份的基本情况

晓鸣股份成立于2011年7月5日,注册资本14,050.60万元,是一家集祖代和父母代蛋种鸡养殖、蛋鸡养殖工程技术研发、种蛋孵化、雏鸡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引、繁、推”一体化科技型蛋鸡制种企业。主营业务为祖代蛋种鸡、父母代蛋种鸡养殖;父母代种雏鸡、商品代雏鸡(蛋)及其副产品销售;商品代育成鸡养殖及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父母代种雏鸡和商品代雏鸡及其副产品、商品代育成鸡,其中副产品包括鲜蛋、无精蛋、死胎蛋、毛蛋、二等母雏、淘汰鸡、公雏等。主要经营的蛋种鸡品种包括海兰褐、海兰白、海兰粉(中试阶段)、罗曼褐、罗曼粉,全部为国外引进品种。

晓鸣股份于2021年3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在此期间共收到三轮问询,其中首轮问询涉及“三类股东”问题。


(二)关于“三类股东”的问询意见

【问询意见】

问题1、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至今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人共121名股东,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已对其中103名股东进行核查。有6名股东为私募基金,其中有2名“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永柏联投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取得永柏联投的相关协议、合同。请补充披露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相关内容,对“三类股东”、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等情形进行核查和披露。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要点】

√ 对“三类股东”的核查和披露

发行人共有2名“三类股东”,分别为契约型基金辰途产业和契约型基金永柏联投。

(一)辰途产业

辰途产业持有发行人4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份比例为2.85%。其股份来源为:2018年12月,辰途产业认购晓鸣农牧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00.00万股;2019年5月,晓鸣农牧实施每10股送10股权益分派后,辰途产业持有股份为400.00万股。

1、基本情况及出资情况(略)

2、备案情况

辰途产业已按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E9817,其基金管理人谢诺辰途已按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4565。

3、本次发行相关各方与辰途产业的利益情况

辰途产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并未直接或间接在辰途产业中持有权益。

4、辰途产业关于锁定期和减持意向做出的相关安排

(1)辰途产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基金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基金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基金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执行。3、本基金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4、本基金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6、本基金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基金管理人谢诺辰途承诺:“如晓鸣农牧成功A股上市,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中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在持有的晓鸣农牧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基金届时持有的晓鸣农牧股份。如基金存续期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前到期,本公司将调整基金的存续期限以满足有关股票限售期和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未能完成调整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公司将确保在持有晓鸣农牧股份锁定期结束前,不提出对基金持有的晓鸣农牧股份进行清算出售的安排。如晓鸣农牧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将在基金所持晓鸣农牧股份的锁定期内保持基金封闭,并确保现有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比例不变。”

(3)谢东祥、吴杏芳等14位基金投资人承诺::“如晓鸣农牧成功A股上市,本单位/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中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的要求,通过行使投资人表决权,使基金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届时持有的晓鸣农牧股份。如基金存续期在晓鸣农牧股份锁定期结束前到期,本单位/本人同意调整基金存续期限以满足有关股票限售期和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未能完成调整存续期限,本单位/本人同意在基金持有晓鸣农牧股份锁定期内,不提出对基金持有的晓鸣农牧股份进行清算出售的要求。如晓鸣农牧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单位/本人将继续持有基金份额保持不变,直至基金所持晓鸣农牧股份锁定期满。”

(二)永柏联投

永柏联投持有公司2.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2%,其股份均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取得。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永柏联投备案情况如下:(略)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永柏联投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D8201。其基金管理人上海永柏联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6328。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记载的永柏联投的联系方式,无法与永柏联投取得联系,通过实地走访亦未找到相关办公场所,未能取得永柏联投的相关协议、合同,无法按照《审核问答》的要求对其进行核查。

√ 对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情形的核查和披露(略)


关于“三类股东”的核查要点

笔者建议,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三类股东”可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三类股东”的股东调查表、基金产品合同、基金持有人名单,了解“三类股东”的基本情况;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解“三类股东”基金备案及其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三类股东”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同时,从核查要点上,中介机构可实地走访三类股东管理人所在的办公场所,访谈投资人,了解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比例,确认其不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查阅三类股东备案证明(如有)、基金合同等资料文件,网络检索了三类股东与其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和登记情况,确认相关主体已完成备案、登记,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通过要求三类股东及其投资人填写调查表、出具承诺等方式,确认本次发行的相关人员未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确保三类股东所持股份在上市后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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