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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 上市培育系列文章(六)尽职调查篇——实物出资的核查要点

2024-05-23 刘宇蓬 阅读量:34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前文回顾:上市培育系列文章(五)尽职调查篇——公司股东适格性与出资合法性的核查要点(下))中已经介绍了股东非货币出资要点,并详细说明了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的要点,本文将继续介绍非货币出资中的另外一种形式——实物出资的核查要点。

一、实物出资法律依据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对实物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进行了确认。在实践中,实物出资一般分为动产出资和不动产出资。

二、实物出资的注意事项

股东以实物进行出资,应当明确实物的产权归属,核实实物财产的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实物出资,因此如果财产已设定担保,股东应当先解除财产担保,再将该财产作为实物出资转移至公司。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重点关注的是为实物资产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交付被投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动产,实践中一般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实物,股东与公司之间应签署资产移交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即可;而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除交付外还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我们可参考最高院的一司法案例的裁判观点:

案件名称: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法院观点: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由此可见,最高院的上述案例确定了以下观点:出资人以实物向公司出资,应以交付财产为重点,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未将实物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的,视为出资人未实际完成出资,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三、实物出资的IPO核查要点

在IPO审核中,实物出资主要关注出资财产是否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是否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出资比例。在此,笔者结合哈焊所华通IPO问询问题及回复要点进行介绍。

问询问题:武进集装箱制造厂以1224平方米厂房作价12.24万美元投入华通有限,武进集装箱制造厂系1987年7月设立的集体(乡办)企业,于2001年10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以厂房出资事项未履行取得乡镇集体企业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及由县级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或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程序,存在程序瑕疵,说明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厂房的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准确,出资厂房所在地块是否属于集体或国有土地,出资厂房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回复要点:

1、华通有限在2005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该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厂房的作价经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且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在2013年对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时虽然厂房未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不存在损害合营各方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2021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变更部分出资形式的议案》,对公司设立时出资中上述厂房作价的部分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由周全法向公司缴纳人民币1,015,075.44元(原出资额12.24万美元,以1997年5月的美元人民币平均汇率8.2931换算人民币为1,015,075.44元)。

3、2021年4月12日,中汇会计师出具了《关于常州华通焊丝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武进集装箱制造厂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4月12日,已收到周全法缴纳的出资款人民币1,015,075.44元,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后,公司股东及股本不变。

4、发行人未因上述瑕疵厂房出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产生法律纠纷。

从上述IPO案例中可以看出,实物出资在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补救,补救手段主要包括论证该实物出资已由公司实际使用,出资已实际到位;通过用货币出资对存在瑕疵的实物出资进行置换;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说明函,证明公司未因出资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上述实物出资瑕疵不会对IPO构成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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