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 2019年4月刊
2019-05-09849
法律
1、《建筑法》(2019年修订)
新《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相比老版本,删去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条件并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2、《消防法》(2019年修订)
新《消防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5)称呼发生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意见》从提供基本服务、满足多元需求、提升支付能力、支持社会参与、保护合法权益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举措。
针对社会力量不足的问题,《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针对养老服务行业统筹不够、质量不高、监管薄弱等问题,《意见》从完善体制机制、提高质量等角度提出了3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如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二是建立综合监管,如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等;三是完善标准体系,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此次修改严格限制了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并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的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决定》还明确了延期开庭的兜底条款,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明确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此外,《决定》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地方法规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及地下管线迁移,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同时在市、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
《办法》同时也明确表示,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予以收回。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在转让前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在办理商品房核定应纳税额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
公开征求意见
1、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