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EN

金诺法谈|公司权益保护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点(一)——纠纷类型、诉讼方式及管辖释析

2023-11-30205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第二十一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77款规定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这一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案例,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从诉讼方式、诉讼主体、实体认定等要点通过三篇系列文章进行整体梳理和分析,以期能在公司权益保护诉讼中提供参考意义。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类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当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主要包括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两大类型。第三人由于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不属于此案由纠纷。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方式 

1.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公司直接起诉侵权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以公司名义就提起诉讼,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出庭应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该“书面请求”是否为公司直接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在实务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两种方式:(1)公司直接诉讼以股东书面请求为必要条件,如在(2018)浙0481民初1051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监事会或者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且必须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以书面方式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或者监事方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2)代表公司诉讼是董事、监事的权利,无需股东书面请求董事、监事,其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在(2018)闽02民终529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了前置程序,但未规定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以公司为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需要履行前置程序,更未规定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行为需要先行召开股东会来解决。”

2.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释析

股东代表诉讼,即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避免公司损失,因诉讼所获的利益归于公司。但是股东代表诉讼需受“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限制,只有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股东代表诉讼获得救济。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及参考案例,股东代表诉讼是在股东穷尽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赋予股东的一种救济途径,如股东能够通过公司直接提起诉讼或存在其他的救济途径,不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禁止反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不是诉讼的原告,被告不得对公司提起反诉。因此,当被告认为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且符合反诉要件的,可以对原告股东提出反诉;如被告认为公司在本诉纠纷中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对公司提出反诉,只能另行提起诉讼。此外,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无法主张对原告股东的抗辩,只能主张对公司的抗辩。

三、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对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认定存在不同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不在上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列举的情形只列,不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所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52号“海南盛元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盛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赵丽、徐州市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由盛元公司的股东盛鼎公司代表其向国盛公司请求返还其转走的盛元公司在大连证券徐州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款项,并要求盛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根据本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情形,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的关联性较强,应以公司住所地为管辖地更有利于诉讼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391号“恒富创业投资企业、利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本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被明文列入该规定第八部分之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二百五十六项案由,不在该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之列。因此,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此外,因本案审理可能涉及收集调取与公司利益相关证据、审查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等,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恒富创业投资企业、利讯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上诉援引的民事裁定,不属于指导性案例,且与本案不具备可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亦未明文排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适用,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管辖,并无不当。

虽然在实务中对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认定存在不同的认定,但是从最高法院相关案例来看,第一种观点为主流观点,适用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而非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即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所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包括公司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种诉讼方式,公司直接诉讼由公司直接起诉侵权人;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作为原告,侵权人作为被告,诉讼所获的利益归于公司。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从纠纷类型、诉讼方式、管辖三个方面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进行要点分析,关于诉讼实体方面的分析详见本系列第二篇和第三篇文章。


津ICP备05001301号
2024 © Winners Law Firm 金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