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新规速览
2018-03-105431.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人财物保障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工作保障,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2. 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严禁采用 PPP 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对被认定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申报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系统。
3. 财政部、国土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土地储备资金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4.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 交通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此外,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6. 国家铁路局:修订《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
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细则》规范了各类许可的申请条件,许可程序等,并规定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 20 年。此外《细则》还规定,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报国家铁路局备案。企业也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告文本格式、提交报告。
7. 银监会:修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办法》新增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的申请、筹建工作,3 日前领表并开始筹建工作,9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此外,《办法》新增“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节,对申请投资条件、程序等进行细化。《办法》还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
8.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专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9. 两交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债券、风险管理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亲自参与信用风险监测、分类、排查、预警中的重要事项,亲自参与信用风险的化解处置,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和决策。关注类债券及其发行人出现出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不利传闻等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开展风险排查。同时,受托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信用风险监测,避免监测渠道和方式简单、单一。
10.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与送达、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以及执行等若干方面。
11. 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和解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作出承诺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并提交担保书。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起诉向被执行人追偿。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院可指定管辖。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12. 最高法:《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
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13. 天津:《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
天津市人社部门细化六项举措,支持企业家在津创业发展,主要包括(1)优化许可事项:简化要件流程,实行容缺受理;(2)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保费率,清理涉企收费;(3)推进政策共享:研究政策一视同仁,宣传政策全面覆盖;(4)宣传政策全面覆盖: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支持企业培养人才;(5)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来津创业,支持转化成果,给予贡献奖励;(6)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公共服务,提供个性服务,实行企业评价。
14. 【废止】
住建部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