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新政盘点——赵金霞律师在2019年滨海客户答谢会上的演讲
2019-02-211165古人云,“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但是,在法律实务领域还有另外一句补充叫“执行难,难于蜀道难”。近年,因为经济形势低迷,诉讼和执行案件大量爆发,导致执行难这个问题更加凸显。诉讼是明确双方权益定纷止争,而强制执行才是保障保障权益实现的最后防线。
执行难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欠账难。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立下军令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当然从那时起,最高法院包括其他相关机构建立了多项政策和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执行工作、提供了执行措施、缓解了执行压力。今天,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新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网络查控系统: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
通常讲的网络查控系统指的是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它是最高院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近年来,该系统覆盖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网络查控,目前已经上线试运行。
还有各地高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多数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为5746万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992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546万条,车辆4931万辆,证券1085亿股,船舶119万艘,网络资金129亿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制度最初建立是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该制度进行了适当的修订和完善。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5)违反限制消费令;(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失信信息。
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1万例,共限制1463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22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32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我们可以从最高法院官网甚至百度中查询到某个人或企业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联合惩戒体系:“一处受限,处处受限”
联合惩戒体系,是实现被执行人“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保障。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联合惩戒措施。(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三)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四)准入资格限制 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限制消费令:《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2015年,该规定被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根据该制度,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拒执罪: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全称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过去,这一条款虽然在刑法中有规定,但是基本处于休眠状态。近几年,为促进执行工作进行,该罪名被更多关注和实施。
另外,为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怠于实施该条款的情形,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规定了,拒执罪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立案以及相应程序。
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累计拘留失信被执行人38万人次,限制出境3.2万人次;特别是2018以来,共判处罪犯7281人,拘留13.4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0.6%和11%。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终本制度是指,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即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规定,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此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
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以传统拍卖为例外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确立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以传统拍卖为例外的财产处置原则。为公正、规范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通过公开严格的程序确定入库名单。目前,有5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入选名单库。截至目前,全面实行网拍的法院达到3260个,法院覆盖率为92.5%,网络拍卖数量占整个司法拍卖的80%以上。
网络司法拍卖为执行财产变现,提供了便捷的途径,提升了司法拍卖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山东省阳谷县一个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手机号码尾号“99999”进行拍卖,卖出了48万多的高价。
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74.7万余次,成交22.1万余件,成交额5030亿元,标的物成交率73%,溢价率66%,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53亿元。
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上线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在该系统中办理执行案件,办案信息互联互通。该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的全方位、多环节、多层级即时跟踪、管理、监督,解决长期以来大量执行案件难以监管问题,杜绝执行案件体外循环、抽屉案等违规现象。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均已录入,自执行立案开始的全部执行环节均不能脱离该系统,实现网上办案、全程留痕,为加强全程监管、促进规范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该系统还与执行网络查控、信用惩戒、网络拍卖、信息公开等系统互相对接,共同构成执行工作信息化平台体系。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允许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目前大多数法院已经接纳这种保全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诉前和诉讼保全,降低了申请人成本。
悬赏举报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中要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特定条件下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等内容。人民法院准许并发布悬赏公告后,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执行转破产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中即规定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即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推动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调查令
关于律师调查令制度,上海市高级法院2004年就发文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近两年为解决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困难,重庆、广州、天津、辽宁等省市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 2017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
小 结
上述为大家介绍的制度和措施,是执行新政中的一部分,还有很多其他不错的执行制度。这些执行新政,在一定程度上为促进案件执行工作,增加执行财产查找和变现的方法,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方面限制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或者通过法院完善管理系统增加执行工作的统一性和透明度等。但是,执行难是一个涉及司法体系、信用体系、信息技术,甚至道德水平等多方面的复杂综合的问题,需要社会的全面提升才能真正解决。短期内,执行工作仍是司法系统、当事人及律师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方便大家快速了解和把握相关执行政策,滨海业务部同事用近一年时间整理总结了《执行案件实务操作指引》,希望能给提供大家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