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EN

新法快递 | 八月新规速览

2018-08-30404

新法快递 | 八月新规速览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决定》共取消11项许可事项,包括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其中,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后,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规定》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还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通知》要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法院应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同时,法院应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部委规章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 , 财政部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要点》首先明确,应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包括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其次,《要点》指出,要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包括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等。


《要点》的第三点是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包括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等。同时,针对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等方面,《要点》也提出了多项举措。

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通知》规定,有关机构应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领域的支持。各机构应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应做好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在稳外贸中的积极作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释放转移沉淀在限控领域和低效项目的存量资金,腾出信贷空间,投向支持类领域和项目,应有效运用保险资金,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同时,《通知》还规定,有关机构应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各机构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设,提高信贷审批和金融效率。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9月15日生效】

《决定》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从而使得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9月15日生效】

《决定》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从而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是强调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关工作。此外,证券交易所应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6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意见》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月、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在发行程序方面,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下同)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同时,《意见》要求简化债券信息披露流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加强债券信息报送。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针对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通知》规定应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针对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通知》规定,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根据《决定》要求,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市场监管总局将加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栏目。

天津市地方法规及政策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

  《通知》明确今年起天津市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等八个方面的三年作战计划。

  其中,《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规定,坚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文件规定要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渣土)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施工工地实现智能渣土车辆运输全覆盖。对各类长距离施工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施工项目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出现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暂停投标资格、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每季度更新。

  文件规定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津ICP备05001301号
2024 © Winners Law Firm 金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