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执行 20 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2020-08-2027142020年8 月 5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 20 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20 种商品的“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 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海关实行的特定减免政策主要覆盖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科教、基础设施项目等。而适用进口减免税政策的家电产品,主要是特区企业或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产品,不能作为商品销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对20种商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4年,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对20种商品税号重新予以明确,同时将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等新产品也纳入应属于上述商品的税号范围。
当前,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家电制造大国,产量和出口量均位居全球首位。20种商品中的绝大部分是家电产品,首先是实施减免税政策已经不会对国内家电制造业产生较大的冲击;其次是在当前的贸易环境和经济形势,取消“停止 减免税”的规定可能是为后续出台减免税政策做铺垫,也比较契合现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最后是中国履行多边贸易制度框架下的义务,更是我国在完善制造产业链结构后的自信体现。
2010年,《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不再执行 20 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公告恢复了这20种商品减免税规定, 20种商品同样适用个人购物入境5000元的免税额度。近年来,我国免税业销售规模逐年增长。2016年,中国免税业销售收入281.5亿元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二的免税大国。2018年395亿元;2019年,538亿元。
2020年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 类”。为落实《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新政实施首月,海南离岛免税销售额逾22亿元。此次三部门《关于不再执行 20 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政策调整,所释放的政策红利,将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增强各界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