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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2017-06-149188

2017年4月26日,《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50号文”)发布实施,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与限制。该文件规范的主体除地方政府,还包括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等,监管范围广、监管力度大。本文将通过对50号文进行解读,明确50号文的适用范围及地方融资业务的发展方向等内容。


50号文的适用范围  

一.发文单位

     50号文的发文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二.规范对象

根据50号文规定,其规范对象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是否直接适用50号文,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但鉴于融资平台公司的行为受到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可以参照适用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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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内容

1.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并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规范主体为地方政府,规范对象为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

2.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1)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支持的限制。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支持设立了两种限制:第一,不得向其注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第二,不得承诺储备土地预期收入作为其偿债资金来源。50号文并未禁止财政资金作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来源,如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来源为现金注入或者其他非公益性资产的注入等财政资金,则不违反50号文的监管要求。

(2)融资平台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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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机构的审慎义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4)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政府融资担保。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3.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具体限制如下:

(1)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2)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3)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4)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4.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只能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具体内容如下:

(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2)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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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1)完善统计监测机制

(2)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

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3)追究违反50号文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6.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全面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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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业务的发展方向  

一.融资平台公司仍有融资空间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及政府的关系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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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号文对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及金融机构提出了若干具体规范意见,但也留有空间,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该文件是为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改革,鼓励其通过依法合规的市场化方式融资与运作。因此,只要是依法合规的市场化融资业务,金融机构仍可与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开展和推进。


二.融资产品结构设计要合规谨慎

50号文规范力度很大,发文单位包括司法厅局,并且对各种中介机构等的行为提出强约束。同时,该文件出台时间晚近,对于其为融资平公司台留出的空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设计等,方向是明确的,即市场化融资方式,但因其主要针对融资平台公司,具体产品或者结构,有待融资平台公司对其资源的梳理与调整。

因此,金融机构在设计融资产品结构时应审慎对待,做到合规尽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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