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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149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工程咨询标准规范,加强政策引导。2.强化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强化信用约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4.实施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5.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指导地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5.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对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土地调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土地调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土地调查任务,要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土地调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四、国土资源部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要制定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并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3.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六、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针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房地产相关法规的修改:

一、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2017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除对原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内容进行修订外,特别新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内容,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2016年以来,国家和我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随着今年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引入、培育和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目前已有十几家住房租赁企业在我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以后还将不断增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这些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并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中强调,各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按照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时查处。一是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开展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二是对未按期办理变更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关闭其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源核验等功能。三是对存在备案后营业执照中已取消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业务,或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的;备案的经营地址已停止营业,且通过其备案时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备案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等情形,且未按期办理注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房管局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示1个月后,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公告作废。

此外,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档案管理,《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或专用档案柜保存档案材料,在委托服务完成后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经纪服务合同及履行经纪服务的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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