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 听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8-03-295319摘要: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听证程序不合法在行政诉讼中亦会导致行政机关的败诉,下面小编就以案例为基础分析一下听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部分问题。
案 例 一
被告某市国税局对原告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执行情况和取得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原告存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入帐并据此列支费用和计提折旧等多个违法行为。后经原告申请,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组织了听证,听证结束后,被告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本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虽然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但经审查发现,被告在本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2005年存在的第1、9、15、16目违法事实,并未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列明。即,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完整告知原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剥夺了原告对未告知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的行为违法了上述规定,已构成程序违法,遂判决被告败诉。
案 例 二
被告某市城乡规划局在查处原告某餐馆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先后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的行为违法及因该行为拟受到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原告相应的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经原告申请,被告于2015年4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并未出示物证、宣读书证及让当事人辨认、质证,后被告听取了原告代理人的陈述意见。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听证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但从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证据反映,在听证会上,被告的案件调查人员在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时并未出示物证、宣读书证及让当事人辨认、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遂判决被告败诉。
案 例 分 析
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重要保障,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上述两个案件都是行政机关因听证程序不合法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听证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章第三节中有专门规定,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
该章节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却有许多需要注意之处:
1. 在告知权利时,行政机关应当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及拟受到的行政处罚,同时告 知当事人相应的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案例一中,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告知书中虽已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但因违法行为有多个,告知书中仅列明其中部分违法行为,对于未列明的部分违法行为,因为行政机关的遗漏,使得当事人未能对该部分违法行为行使听证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不仅应当注意告知形式,还应当保证告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时间要求方面,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上述两个案例在时间上均符合前述要求,在此不再详细赘述。
3. 举行听证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在案例二中,被告行政机关在听证过程中仅陈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并未出示物证、宣读书证,即未保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辨认、质证,当事人对于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也就无从阐述,这样的证据在最终认定违法事实上也存在瑕疵,最终被法院判定为程序不合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听证中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对证据的辨认和质证。
此外,举行听证过程中还需注意公开进行、主持人的人选及回避、当事人的代理人、制作听证笔录等规定,这些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章第三节有明确规定。
转自金诺ES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