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新规速递
2018-04-122014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在序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主席任期、国家监察体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全文一共分为九章,六十九个条文,对监察立法目的、党的领导、指导思想和目标、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监察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监察法制定具体规定。规定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规章
1.国务院:《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审查范围包括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审查机制包括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上述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评估原则价值主导原则、审慎原则、公开市场原则评估,评估方法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5.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同时,在资本金审查、还款能力评估、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合作方式、金融中介业务、PPP、融资担保、出资管理、财务约束、产权管理、配合整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
6.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通知》决定,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同时,《通知》指出,要降低贷款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同时要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因地制宜推进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做好组织实施。
7.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同属一个法人的机构只能指定一家机构申请直接参与者资格。一个直接参与者可与多个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一个间接参与者可与多个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运营机构为直接参与者在CIPS开立的资金账户应当为零余额账户,该账户不计息、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CIPS按照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支付业务时,直接参与者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的,CIPS予以实时处理;不足支付的,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排队处理。
8.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9.证监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4月23日生效】
一、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二、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三、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10.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包括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诚信信息都记入诚信档案。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办法》还对违法失信公式、诚信信息查询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1.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年4月23日生效】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独立的质量控制团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应当设立常设或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应当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
13.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6月2日施行】
《规定》明确了其适用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根据期限进行减持限制,如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规定》还对上述早期中小企业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14.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4月10日生效】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二)财务Ⅱ类股东(三)战略类股东。(四)控制类股东。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司法解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会议纪要》提出,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三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要推进破产的专业化建设、推动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妥善处理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案件。同时,《会议纪要》对关联企业破产、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破产信息化建设、跨境破产也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9月1日施行】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废止
1、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