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 日本知识产权海关制度调研
2019-05-1863501 背景调研:日本知识产权立法沿革
2002年7月日本制定了第一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11月日本国会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3月成立了内阁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本部长;《2009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根据最新版《2009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海关部门和警察部门是取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两大职能机构。警察部门对内取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海关部门则通过所有物品必须通关才能出人日本的海关监管,从边境保护方面守卫国门,防止侵权知识产权的物品出人日本国境和关境。这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02 日本的海关知识产权侵权认定
(一)认定程序
日本海关作出侵权认定必须遵照《关税法》第69条第12款第1目和《关税法施行令》第62条第16款的法定程序进行。海关不仅可以根据权利人等提出的海关中止放行申请启动认定程序,还可以根据职权启动认定程序。在实践中,日本绝大多数海关中止放行都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启动。
1、认定程序的启动
海关对进口申报货物或国际邮寄物实施查验。在发现被怀疑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的场合,要进行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性评估。如果为属走私等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则进入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如果不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行为,则开始进行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涉嫌物品的评估。如果属于,则启动认定程序。海关还可以根据权利人中止放行申请启动认定程序。
2、认定程序启动通知书
如果发现了涉嫌物品,对进口者以及权利人发出启动认定程序的通知,通知对于进口者和权利人双方各自通知对方的名称(或姓名)以及住所。如果在进口申报书等通关文件中有该物品的生产者的场合,也将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以及住所一并通知权利人。
3、意见提出、查验和自发性处理
在《认定程序开始通知书》发出次日起10个工作日(如果被怀疑物品为鲜活物品则为3个工作日)以内,权利人和进口者双方必须就该被怀疑货物向海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并附带相关证据。提出中止放行申请的权利人以及进口者根据该申请可以由海关对该货物进行查验。有必要提出证据或意见的场合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获得被怀疑货物的画像信息,但是只限于通知书记载的被怀疑货物数量10件以下。申请者根据其申请,在满足条件并且就样品检查提供担保的场合,可以实施样品检查(包括分解和分析)。进口者如果不与权利人发生争议,可以对该被怀疑货物销毁、废弃、放弃、运回发货地国、取得进口同意书等实施自发性处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进口人主动认输,认定程序到此终止。
4、意见的交锋
权利人和进口者的意见和证据等在可以向对方出示的范围内对对方公开,双方进行意见交锋。根据双方交锋和出示的意见及证据,海关在1个月内作出该物品是否属于侵权货物的认定。
5、通知
认定的结果由海关制作认定通知书交付并通知权利人和进口者双方。如果没有得到认定,即下达进口许可。如果认定为侵权物品,在经过提起复议时效2个月后,并且进口者没有自发进行处理的场合,由海关没收该物品,进行处分。在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海关中止放行申请受理后的侵权认定程序中,如果进口者不进行侵权与否的争议的话,不必要求权利人和进口者提出意见和证据,而由海关关长直接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
(二)相关制度
1、通关放行制度
根据《关税法》第69条第17款和《关税法施行令》第26条、第62条第27款规定,在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相关货物进口的海关中止放行申请得到受理后,正在侵权认定程序中时,进口者经过一定期间,可以向海关关长请求终止侵权认定程序。在与该侵权认定程序相关的货物进口可能导致权利人蒙受损害的场合,海关关长为了使得该损害能够得到进口方的担保,可以命令进口者提供通关放行担保金,终止侵权认定程序,下达进口许可。所以,通关放行制度使得侵权认定程序可能终止,自然获得进口许可,是作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进口者一方能够对抗申请人一方的制度。
2、样品查验制度
日本于2005年4月开始实行由权利人进行被指控侵权货物的样品查验制度。海关要为进口者提供陈述的机会,并且由权利人承担样品查验的有关费用和风险,提供样品查验的海关担保,限制其通过查验所获产品信息的利用。海关方面必须亲临样品查验现场,并且不因样品查验的进行而延长通关放行的期限。
3、海关担保制度
海关中止放行申请进入认定程序后,申请人和进口者之间意见对立,该被怀疑物品是否属于侵权物品难以认定时,海关关长认为有可能对进口者可能蒙受的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时,可以对申请人发布命令让其提供现金等担保。对于鲜活物品,原则上命令提供担保。如果提供担保后海关认定为侵权,申请人收回担保金,或者终止支付保证委托合同。如果海关中止放行申请被认定为非侵权,海关发放进口许可,放行货物。进口者可以对申请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担保金冲抵赔偿。
4、进口暂扣申请制度
在涉及商标权、版权及与版权有关权利的保护中,《海关税法》第21-22作了新规定,建立起一种新的制度,这就是“进口暂扣申请制度"。商标权、版权及与版权有关权利的权利人可向海关申请暂扣进口的侵犯其权利的货物。对其他权利(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设计权集成电路布线权)的权利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也作出了规定:上述权利的权利人可向海关提供有关侵犯其权利的进口货物的情报(提供有关情报制度)。“进口暂扣申请制度”是一种法律权利。因此,权利人有权获知其申请是否被海关接受。如果他们的申请不被接受,他们可以向海关关长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同时,他们也有义务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担保金。“提供有关情报制度”不是法律权利,而是一项实际操作方法。权利人因而也无需提交任何担保金。“进口暂扣申请制度”与“提供有关情报制度”虽有上述区别但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基本相同的。
商标权、版权及与版权有关权利的权利人若怀疑进口货物侵犯了其权利,可向海关提供有关侵权证据,并请求海关对嫌疑货物采取认定的措施。进口暂扣申请必须送交IPR调查官。海关收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及所附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该项申请。海关接受申请后,将采取行动,暂扣有关货物,并对进口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认定。
虽然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设计权、集成电路布线权的权利人不在“进口暂扣申请制度”保护之列,但他们可以正式向海关提出“提供有关情报制度”保护的申请,其具体操作程序与以上所述相同。
5、担保金制度
在实施“进口暂扣申请制度”时,海关可令申请人向海关提交担保金。担保金制度不适用于对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设计权及集成电路布线权等权利的保护。海关决定扣留货物时,考虑到进口商可能由此而受到损失,可令申请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担保金。当权利人的意见与进口商的意见相左时,海关可令申请人提交不超过10天的担保金。担保金金额一案一例,包括裁决期间仓储费、利润损失及其他损失。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担保金(或国债券、市政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交到指定的场所。如果申请人与金融机构签有委托合同的,则可免交担保金,因为一旦进口商的货物委托合同的,则可免交担保金,因为一旦进口商的货物受到损失,进口商可直接向金融机构索取赔偿。在通常情况下,进口商优先于申请人索取赔偿。然而,一旦货物被确定为侵权货物,进口商要求赔偿的权利即被废止。申请人则可要求退还全部担保金。如果申请人不能按规定提交担保金,海关停止对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认定,并允许有关货物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