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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 拒绝商标权利滥用,恶意抢注商标不受保护!

2019-03-211488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商标)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与此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提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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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背景简介

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投资公司”),于1996年11月18日成立,并于1999年发起设立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歌力思公司”)。

歌力思投资公司于1999年,在服装商品上取得”歌力思“注册商标(第1348583号),后于2008年将此商标转让给歌力思公司。歌力思公司于1998年在服装商品上取得”ELLASSAY”注册商标(第1218669号),于2008年在皮具商品上取得“ELLASSAY”注册商标(第4225104号)。

王碎永于2011年,在皮具商品上取得“歌力思”注册商标(第7925873号)。曾于2004年7月7日申请注册“歌力思及图”商标(第4157840号),于2012年在皮具商品上取得核准注册。

自2011年起,王碎永先在杭州市多家银泰百货“ELLASSAY”专柜,通过公证程序购买了带有“品牌中文名:歌力思,品牌英文名:ELLASSAY”吊牌的皮包。后又以相同方式,在南京、上海、福州、长沙、武汉购买相应皮包并公证。

2012年3月7日,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百货“)生产、销售上述皮包的行为构成对王碎永拥有的“歌力思”商标、“歌力思及图”商标权的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02. 第415780号商标异议流程简介

2004年7月7日,王碎永提出申请注册商标;2008年3月27日,商标初审公告,歌力思公司提出异议。2011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03817号商标异议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2011年4月11日,歌力思公司不服核准裁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13年8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作出商评字[2013]第34678号《关于第4157840号“歌力思glea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予以核准注册。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609号行政判决,不予核准注册,撤销第34678号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裁定。王碎永不服,提起上诉。(判决依据:诉争商标与引证的第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歌力思投资公司对”歌力思“享有在先商号权。)

2014年4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46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碎永不服,申请再审。(判决依据:歌力思“商标的服装商品与诉争商标的皮具商品之间关联度较高,构成类似商品。“歌力思”品牌服装早于诉争商标申请前,广泛宣传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4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2014)知行字第59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王碎永的再审申请。

2015年1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34678号重审第207号《关于第4157840号“歌力思GLEAS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裁判依据:诉争商标损害了歌力思公司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2015年12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2367号行政判决,驳回王碎永的诉讼请求。


03. 第7925873号商标无效宣告流程简介

2009年12月18日,王碎永提出申请注册商标;2011年3月20日,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201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

后,歌力思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14年12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95605号《关于第7925873号“歌力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344号行政判决,驳回王碎永诉讼请求。


04. 诉讼流程简介

2013年2月1日,(2012)浙杭知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歌力思公司及银泰百货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王碎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歌力思公司、银泰百货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碎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及消除影响。

2013年6月7日,(2013)浙知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8月14日,(2014)民提字第24号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

 

05.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一:歌力思公司、银泰百货的行为是否侵害第4157840号商标权?

事实认定:歌力思公司在商标初审公告后提出异议,商标进入行政与司法的确权审查程序。依据(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609号行政判决,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不存在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结      论:因无商标专用权,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争议焦点二:歌力思公司、银泰百货的行为是否侵害第7925873号商标权?

事实认定:1、歌力思公司及关联企业自1996年期,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1999年已在服装商品上注册”歌力思“商标,”歌力思“作为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2、王碎永的第7925874号商标无前述知名度。3、被诉侵权商品系在银泰百货的歌力思专柜内销售,专柜具有“ELLASSAY”商标标识。4、被诉侵权商品的显著部位标注了,享有商标专用权的”ELLASSAY”商标。5、歌力思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王碎永长期在广东省广州市经营皮具。

论证分析:1、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被诉侵权商品来自王碎永的误解,歌力思亦公司无攀附王碎永商标的主观意图。2、”歌力思“作为歌力思公司企业字号,与”ELLASSAY”商标具有互为指代的关系,被诉侵权商品使用“歌力思”指代商品生产者的做法无明显不妥。3、“歌力思”作为臆造词,在从未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因歌力思公司与王碎永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度较强,王碎永注册商标难谓正当。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结      论: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力滥用,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06. 总结与思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体现的立法宗旨,商标专用权所要保护的价值目标核心是商誉,以及商誉所依赖的商品、服务质量,及商誉给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带来的利益,而非商业标识本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为,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方式具有使消费者识别此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侵权商标意图让消费者混淆为被侵权商标,从而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体现的立法宗旨,第十三条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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