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EN

新法速递 | 2019年10月刊

2019-10-311579

行政法规

1、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实施】

《条例》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提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在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在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面,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作了规定。


在加强法治保障方面,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等作了规定。



2、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方案》明确,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


具体而言,《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


三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在定罪量刑时,《意见》指出,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此外,《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如指出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而至于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如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在定罪量刑时应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针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乱收费等行为,《意见》指出,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但是,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则要计入实际年利率中。


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意见》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




部委规章

1、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补充规定》旨在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补充规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


《补充规定》明确,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纳入融资担保监管。具体而言,对《补充规范》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应不晚于2020年末。


对《补充规定》印发后新设立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期安排。


针对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补充规定》明确,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条例》规定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按《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本次修改,旨在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1、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鼓励海绵城市建设创新发展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参与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天津特色,鼓励编制海绵城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探索新技术新方法,鼓励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工艺工法。突出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施工操作手册、施工工法、应用图集等工艺工法。


 在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方面,《通知》提出要创新投融资模式。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支持各区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创新,引入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在推进工程创优示范方面,《通知》鼓励企业创优投入,对积极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的企业进行表彰,树立优秀企业典型,强调各区每年应建设一批海绵城市示范项目,鼓励支持各区互相观摩学习,促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同时,应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海绵城市有关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不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要求的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惩戒,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通知》提出,将遵循“加强规划、统筹发展”“健康引领、深度融合”“保障基本、补齐短板”“放开市场、激发活力”四大原则,重点打造健康支持、养老服务、健康养老产业、规划建设、社会保障、社会支撑、财税金融支持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八大体系。


在打造健康支持体系的过程中,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加强老年疾病防治、加强老年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发展老年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在打造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建立居家为主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实施提升改造工程,统筹城乡照料中心建设,扩大农村照料中心比例,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探索适合农村的综合养老服务模式。


在规划建设体系方面,将完善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加强养老体系设施规划建设研究,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健全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持。同时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无障碍环境区、镇(乡)、村创建活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适老住宅建设,推进老年人住宅进行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公开征求意见

1、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废  止

1、《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ICP备05001301号
2024 © Winners Law Firm 金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