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 2019年9月刊
2019-10-031421部委规章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要求强化各方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在完善管理体制方面,《通知》要求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
《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督促指导。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解决当前存在的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养老服务消费政策不健全、营商和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实施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共17条措施。
一是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主要包括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等4项措施。
二是繁荣老年用品市场。主要包括创新优质老年用品供给、激发老年用品消费潜能等2项措施。
三是加强养老服务消费支撑保障。主要包括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等3项措施。 四是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业态。主要包括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等2项措施。
五是提高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主要包括发挥商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成本等3项措施。
六是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主要包括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3项措施。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通知》从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体系、“信易贷”产品创新、风险处置机制、地方支持政策、管理考核激励、保障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方面,《通知》提出,一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以及水、电、气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二是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明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
对于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知》提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识别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通知》提出,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
对于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通知》提出,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二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债务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在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提出,一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信易贷”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在开展“信易贷”工作过程中由于企业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地方政府规章
1、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瞄准短板不足,加强顶层设计,精简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科学设置审批流程,强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明确以函代证、告知承诺操作性规程,完善建设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优化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将继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开工许可证不超过80天。
在统一审批流程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精简审批环节,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核定项目总概算。所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一审批。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单独办理的项目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合并事项办理时限。对公开出让用地,实行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需同步占挖城市道路和占用公共绿地的,并联办理相关手续。同一投资主体的小型财政投融资公建项目,如城市公厕、道路、绿化、水、电等小型工程或配套工程,按属地或项目类别整体打包为“工程包”,通过一次报批、分批实施的方式进行审批。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拟投资建设单位在土地前期阶段作出信用承诺后,规划部门可先行开展后续工作,在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
《实施方案》明确,要深化“联合测绘”,将规划验收测量、人防验收测量、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和房屋登记测量合并为“联合测绘”,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建立全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天津市中介服务和要件信息共享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深化以函代证,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危险化学品、输油、供气、文物保护等特殊工程除外)推行以函代证。采取函证并行办理、建设单位自愿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分别制发前期工作、用地、规划和施工意见函。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即可开展用地、规划、勘察、设计、评估、招标投标等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工建设,并在承诺时限内全部完成正式手续。实行三步联合验收,即联合审查申报材料,联合现场验收,联合出具验收意见。需要整改的,按照“两验终验”原则由相关专业部门在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单独进行复验。对城建档案归档实行告知承诺制。探索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办理。
公开征求意见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