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要点解析
2019-08-2280案情简介
A与B签订协议合作开发土地,B负责合作地块的拆迁工作,A负责向B支付拆迁补偿款。为落实协议内容,A的下属企业C与B的下属单位E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设立共管账户,由C与E对账户资金共同监管。后C与B下属企业D设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名为D公司,账户预留印鉴为C法人章、D财务章及法人章(未签订任何共管协议)。账户设立后,A向C汇入拆迁款,C将A汇入的拆迁款汇入的D公司共管账户中。
D公司因与第三人(即申请执行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三人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D公司共管账户内资金。A作为共管账户资金所有权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件上榜理由
律师接受A委托,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系列案件,该案历时整12个月,异议标的累计达2500万元;案件数量累计14件,其程序涵盖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听证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据不完全统计,该系列案件律师与客户往来邮件数量59封;出具各类法律文书及分析报告54份;累计工作时长 346 小时。
案件争议焦点:A是否为案涉共管账户资金所有权人?
律师代理角度
其一,案涉账户的开立目的具有特定性,D公司不参与账户内资金的支配和管理。D公司B控股下属单位,基于B具备行政职能的背景,为便于合作地块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A与B的协议及实施方案所涉及的行政拆迁款项,才会由D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目的用于暂存原告实际拨付的拆迁补偿的财政款项。
其二,案涉账户的资金来源具有唯一性,该账户全部资金全部为A的财政拨款,账户内无其他资金汇入,案涉账户只是财政拨付的拆迁补偿行政款项的暂存、接收及拨付的路径之一,该账户内资金全部为原告财政拨款,没有D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内资金与D公司或其他主体的款项也不会发生财产混同。
其三,案涉账户的资金流转过程具有封闭性,与D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关联性。D公司没有将账户内资金作为日常结算使用,D公司也无法干涉和阻扰A对案涉账户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账户内资金具有连贯封闭的特征。
其四,A与D公司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案涉账户资金不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故案涉账户设立目的、资金来源、流转过程均为A实际控制和管理,案涉账户资金为具有拆迁补偿的专用性,并非D公司的企业资金。
裁判观点
A向案涉账户拨付资金是源于A与B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拨款资金的行为是履行协议的约定,拨付资金范围也没有超过协议的约定,因此,A基于《补充协议》约定已经完成了给付资金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拆迁资金实际应已经转移至B管理、支配或使用,A无权主张所有权,即使主张返还也应由协议相对方主张返还;此外,资金拨付到案涉账户后,A已经不再对账户资金享有直接支配和处分权;更重要的是,借用D公司账户接收拆迁补偿款是A与B的合意行为,虽然D公司同意并配合,但也仅为三者的内部约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也就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故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编后语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提起异议的执行标的的权属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必须有明确的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请求,而案外人对这一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将对其所享有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这就要求案外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实其享有执行标的的实体权益。
针对银行存款账户而言,实践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常见理由是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借用账户的关系。由于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是判定货币所有权的一般规则。而银行账户作为对货币的特殊占有形式,应当认为银行账户记载的所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权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案涉共管账户设立时并非财政专用账户,且设立账户时未签订任何借用或共管协议,对该账户的具体管理使用也未有任何书面约定,仅系实际按照实施方案的指示,经C与E签批及C与D共同用印后实际办理出账手续。虽A主张账户内为拆迁补偿资金,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转入、转出凭证,但从资金对外拨付的项目看,存在支付拆迁补偿款及拆迁相关工程款、设计费的情况,故不能完全证实其账户的“专户专用”的特性。A作为机关法人在上述民事活动中对于账户设立及使用情形不够严谨,进而导致账户的专用性无法确认,导致事实情况与法院的裁判观点存在差异。律师在此提示,机关法人在行使其民事权益时,应注意对事实情况的严谨性及合规性的把控。
案件负责人简介:田青,合伙人律师,企业运营及劳动关系部部长;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装饰设计协会法律顾问;多年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服务,长期为天津远洋地产、松江花样年、天津家乐福、国寿养老、中远散货、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东亚银行天津分行、通用半导体、韩华泰科、等多家金融机构、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劳动法、公司法、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等方面专项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周晶律师,2017年8月加盟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现为企业运营与劳动关系部律师。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人力资源与劳动等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自从业以来,先后为中国建八局天津分公司、天津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天津市滨海新区教体委、中远散货运输公司、和记黄埔地产公司等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多次参与企业职工安置、合规审查等大型项目的非诉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