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杀手锏:申请债务人破产(下篇)
2020-08-062028八、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司法救济
8.1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作为权利救济的主体,开展追收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仍有可以追收的财产。管理人因行使《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二是存在应当追加分配的财产。包括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而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等。
8.2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有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偿。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表明,破产案件终结并不影响保证人与其他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因此,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依据破产清算程序未受到清偿的债权,仍然有权要求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8.3
(三)破产企业责任人员(股东、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因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无法清算或者不能完全清算的,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起诉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企业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意味着企业生命走到了尽头。但针对债权的灭失或低受偿率问题,笔者提供了相关解决方式和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再次提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对债务人的破产风险要重点加以防范,可采取增设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方式,给自己的债权增加保护壳,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