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EN

金诺法谈 | 公司董事的那些事(二)

2022-03-241125

自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以来,围绕董事、董事职权及责任的问题一直为社会尤其是公司董事所关注,董事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深远。本系列文章以公司董事职责边界为切入点,梳理和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涉及董事的相关重要规定,为公司董事合规履职和规避风险责任提供参考。

6.草案第五十八条及六十七条明确,在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职主持股东会,不召集、主持董事会时,普通董事可被推举为代表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基于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能顺利召开,发挥公司治理作用,避免出现公司僵局,本条制度设计系为实现公司高效运营而创设。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实际原因无法履职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因主观故意不履职或因股东矛盾等而造成无法正常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的情形。此时,一般董事可被推举,但需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因此,该权利之行使也受到董事会决议规则的限制。另外,需要提示,普通董事可被推举,享有股东会主持权(而无股东会召集权,股东会仍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履职时由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同时,普通董事可被推举,享有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权。因此,普通董事被推举后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存在差异。

7.草案第六十二条明确,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全部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需对董事会职权予以落实。该条规定事实上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除股东会决议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另行授权其他主体实施的除外)。此后,不应存在董事会职权约定不明而推诿不决策的情况,否则,可能构成董事会不履职,进而导致董事存在消极不履职的合规风险和责任。原公司法以列举方式明确董事会职权,虽具有明确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相关事项由谁决策方有效的问题,修订草案事实上扩大了董事会及董事职权。律师提示,董事会应进一步落实授权体系和相关董事会决策事项和责任边界,以厘清职责,避免发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8.草案第六十三条明确,规模较大的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需要在董事会中设有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不再按企业性质(国企主体)强制要求设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一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股东会选举。为满足公司法要求,职工董事虽在企业中常见,但发挥作用相对较弱,独立性较差,同时,基于职工董事身份,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亦缺少必要的履职能力,董事会中关系职工利益的特别决议事项相对较少,职工董事如不取酬又需承担决策和履职风险的情况下饱受诟病。修订草案从实际出发,事实上取消了一般规模较小企业设置职工董事的要求,在此趋势下,职工董事将逐渐退出一般规模较小的企业,另外,如必须设置职工董事,公司应在职工董事行使权力、利益保障及责任限制方面作出完善,切实发挥职工董事在公司决策上的作用。

9.草案第六十四条明确,董事还可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财务、会计实施监督。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是取代监事会或者监事设置的新的制度安排,受此影响,未来单层公司治理模式有望成为企业简化公司治理的选择。担任审计委员的董事增加了监督职责,因此,律师提示,一是要注重履行上述监督职能;二是注意利益冲突时的回避要求,担任公司财务、会计高管的人员应回避担任该审计委员。

10.草案第六十五条明确,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辞职,在未完成改选或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仍需履职,如此时董事一走了之,董事仍需承担不履职的责任和风险。因此,董事要从公司利益出发,站好最后一班岗。除上述董事必须留任履职情形外,董事辞职的,在公司收到董事辞职通知时即生效,董事重获自由身份且无需对此后公司经营事项承担董事责任。本条充分给予董事切换身份的权利,只要不属于必须留任履职的情况,董事是可以随时用脚投票的,当然,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公司应完善董事离职的相关制度,以制度适当约束董事的离职进度,以降低公司因个别董事突然离职而造成权力真空或治理混乱等消极影响。


津ICP备05001301号
2024 © Winners Law Firm 金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