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非正常户的认定
2023-04-07950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对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例如: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的使用;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纳税信用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等。北京功夫坊手擀面馆(以下简称“功夫手擀面馆”)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所”)行政纠纷案中就涉及到非正常户认定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1年,在功夫手擀面馆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在税务系统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2021年6月第一税务所向功夫坊面馆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面馆提出其一直正常经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第一税务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但面馆在税务文书档案系统里查不到撤销决定,相关第三方网站仍显示面馆因税收违法被处罚,故面馆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税务系统省级超级用户将面馆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因无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违法。被诉处罚决定被撤销后,税务所应当及时在系统对相关处罚记录进行删除或标注已撤销,避免后续对原告功夫坊面馆产生其他影响,相应罚款亦应予以退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功夫手擀面馆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定撤销被告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非正常户注销状态认定记录。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显示功夫坊面馆于2011年11月28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已被修订,现为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3月21日起实施)第二部分非正常户管理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该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废止,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首先,功夫手擀面馆2011年11月之前和之后都一直在按期申报纳税,并合法取得原始纳税凭证,对此经营者杜克出示了功夫手擀面馆2011年1月至2021年7月不间断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发票领购凭证原件予以证明。 第二,2021年6月21日,在未查明事情的情况下,第一税务所给杜克当面送达了京开一税限改[2021]262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26227号责改通知),责令2021年7月6日前限期改正。“2011-11-28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10年后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先认定,后责令限期改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功夫手擀面馆不仅在2009年11月到 2011年11月之间正常申报纳税和购票,而且2011年11月之后的8个月还继续申报纳税及领购发票,停业前不欠税,都是杜克本人每月去税务局办理的,不符合被认定为走逃失联、穷尽方法也联系不上的非正常户。 第四,税务机关亦未于法定期间(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对功夫手擀面馆的非正常户认定。 综上,第一税务所对功夫手擀面馆认定为非正常户未履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等前述规定的相关程序,第一税务所将功夫坊面馆认定为非正常户,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因该非正常户认定已于2021年6月24日被解除,已无可撤销内容,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第一税务所对功夫手擀面馆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违法。 第48号公告第三部分进一步规定了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第48号公告在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律师提示 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户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后续管理。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四、重点法规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二、非正常户管理(第二款)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