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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一问读懂保险、公积金(基础篇)

2023-11-16229

用人单位必须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吗?缴费时间、具体比例和相关基数是多少?如未缴纳会有哪些常见后果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是否有时效规定?这篇文章给您解答。


社会保险篇


1.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的具体险种和缴纳义务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由此可得出,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3.天津市2023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存基数上线及下限、缴存比例是多少?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第三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751元和23757元。(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4751元至23757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4751元。(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4751元。(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4751元。(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4751元。(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故天津市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4751元,上限标准为23757元。

另,从实务部门了解到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9.5%、职工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为0.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0.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准费率根据行业划分,浮动费率根据工伤情况等分八档上浮0.2%-1.9%。

4.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需职工承担部分,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代扣代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之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有权代扣代缴。

5.“五险”均是强制征缴吗?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之规定,社会保险征缴范围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故该三险应属强制缴纳范围,如用人单位未缴将面临征收、缴纳。

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三)(四)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之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前述条例如单位未缴虽然无直接征缴规定,但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单独或重复缴纳工伤保险吗?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款“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理论上,职工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分别缴纳工伤保险,具体操作要看各区社保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7.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会受到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

8.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申请劳动监察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社会保险缴纳的监察时效为两年,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员工可在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之前持续的违法行为可看成一个整体,违法行为自终了之日起算时效。

9.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会有哪些常见风险?

①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将存在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另,关于缴费基数不足问题:《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27.【《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因此,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也将存在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② 劳动者出现工伤、生育等相应情形时,所产生的费用将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③ 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将面临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六)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因此,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公积金篇

1.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就应为其缴纳公积金。

2.公积金的缴费义务主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具体缴存比例共同缴纳。

3.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之规定,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4.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30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上述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决定缴存比例。

5.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时间?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之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6.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公积金,会面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不会面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任。

7.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属于劳动监察范围吗?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之规定,缴纳公积金与否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

8.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公积金,会有那些行政责任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可能会被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能面临罚款或强制执行。

9.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公积金,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有时效要求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缴,没有时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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