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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2019-12-162492

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背景

我国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出台的政策背景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将制定出台指导意见列为了重要改革任务。这是基于长期以来,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中重开发轻保护的现状以及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资源利用总体粗放的现实情况。并且,我国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比例低,各类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展不平衡,中央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没有形成综合监管机制。基于此,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针对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海岛等六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现状、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意见》分门别类提出了不同的改革要求和举措。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具体内容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建立。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同年出台了《矿业权交易规则》,从交易程序、公示公开、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对矿业权交易进行了制度规范。同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的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同时从矿业权出让的具体环节来看,也出台了与出让环节相对应的具体改革举措: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1. 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产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具体征收形式由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资源禀赋、勘查开发条件和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2. 矿业权有偿占用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关于改费用征收的地方做法,以天津为例:《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矿权申请人获准登记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办理许可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


3. 矿产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由《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资源税法》,立法者的思路是保持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整体变化不大。《资源税法》将应税资源产品扩大和细化到了164种,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同时,《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将决定权限放到省级人大常委会。大部分税目将实施幅度税率,省级人民政府可在幅度内自行提出具体税率,仅有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少数资源实施固定税率。


4.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关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制度目前主要是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方式。从地方地方做法来看,以天津为例,《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由采矿权人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采矿权人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汇总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82号

地方法规

1、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通〔2019〕14号

2、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廊政发〔2018〕21号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18〕28号

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柱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府发(2018)47号

5、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8〕102号

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7〕55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7〕84号

8、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7)218号

9、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牡丹江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7〕54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7)46号

1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7〕33号

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71号

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7〕11号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相关规定

部委规章

1、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9〕11号116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7〕35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7号126

地方法规

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成府函〔2019〕31号

2、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广府发〔2019〕7号

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内江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内府发〔2019〕6号

4、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规〔2019〕2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8〕8号

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7、关于广东省第一批省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编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通告

8、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综(2018)21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8)43号

11、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7)94号

12、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7)63号

三、自然资源税法的相关规定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暂未生效)  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部门规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77号

地方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办发〔2018〕12号

2、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怀地税政一〔2007〕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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