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评审有特殊要求
2019-12-201561摘要:在2015年国家推行第三方机构进入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从而打破单一监测管理体制,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打开更广阔的服务市场,但也同时带来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能力、监测范围的系列问题。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中,从资质角度来讲,第三方机构当前获得的基本是检验检测资质,于5月份生效的评审要求,为第三方机构创设环境监测资质的新的补充认定。
一 第三方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的政策支持
2015年《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明确,要创新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为第三方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
为规范和监督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行为,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下称“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仅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同时也须符合本补充要求,以保证、提高其监测(检测)水平。该补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生效。
二 为何要进行“私人定制”?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环境监测社会化一方面扩大第三产业的服务市场,另一方面也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制约政府的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如监测数据不真实或不准确或不全面;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2017年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责任体系。
《补充要求》正是基于环境监测的重要性、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紧迫性和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必要性,而出台的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私人订制”。
三 评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要素
《补充要求》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都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涉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方向,专门提出一定的评审要求,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场所管理、样品管理及管理体系等。
四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责任与要求高于一般规定
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终身负责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仅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评审活动和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充要求》在此基础上,更加严格的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终身负责制。《补充要求》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比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的要求更高
《补充要求》相较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为保证环境监测质量,更加严格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的要求。
3. 细化监测档案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仅规定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应归档留存。《补充要求》则增加且细化监测档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