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疫期间诉讼及劳动争议程序指南
2020-02-141914疫情防疫期间诉讼及劳动争议程序指南
自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后,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各省市政府相应公布了企业迟延复工通知,多地法院也暂时关闭了现场立案、诉讼服务等场所,那么疫情对于您的案件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您又应该如何处置呢?
一、立案篇
1、与他方民商事纠纷诉的讼时效即将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届满,疫情能否产生时效中止的效果?
答:疫情不当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但因疫情确无法行使请求权则时效中止,并注意保存中止事由的证据材料(如诊断证明、住院证明、隔离证明等)。
解析: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若欲产生中止的效果,不可抗力/权利人被控制与无任何途径可行使请求权是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如: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处于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且不具备在线立案或邮寄诉讼材料的条件。
2、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纠纷的仲裁时效即将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届满,疫情能否产生时效中止的效果?
答:疫情不当然产生仲裁时效中止的效果,但因疫情确无法申请仲裁则时效中止,并注意保存中止事由的证据材料(如政府发布的企业延迟复工通知、铁路运输/交管部门发布的道路暂停通知等)。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若欲引起中止效果,不可抗力/正当理由与无任何途径可申请仲裁是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目前已有多省市人社局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发布了通知,可能存在宽松认定的倾向性,但因各地劳动仲裁委对中止事由认定的标准存在差异性,当事人可详询相应仲裁委。
3、若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存在时效中止的事由,那时效最终何时届满?
答:1、诉讼时效自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计期满六个月则届满。
2、劳动仲裁时效自从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按照事由发生之日时剩余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至届满。
解析:1、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止事由导致的诉讼障碍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方发生中止效果,故在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起算6个月时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止事由可发生在仲裁时效的任一阶段,因中止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暂停计算,待阻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4、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不便情况无法达到时效中止的效果,能采取何种方式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答:1、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或其他确保对方能收悉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
2、通过前述方式与对方协商达成新的履行协议。
3、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其他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等提出权利救济请求等。
4、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提出控告。
5、其他足以证明当事人向对方进行了权利主张,或对方承认待履行义务的方式。
解析:1、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可采取多种方式引起时效中断,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2、目前一些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推出了在线调解平台,当事人可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若调解成功,调解机构将会出具调解协议,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
5、目前多地法院/仲裁委因疫情防控关闭了现场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等现场接待场所,那可采取何种方式立案?
答:现目前多地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发布通知,明确当事人可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立案,或邮寄立案材料进行立案,如有相关问题可以通过拨打各院/各委预留的立案庭电话进行咨询。(因各地法院/仲裁委的办公情况存在差异,当事人需以拟立案法院/仲裁委发布的官方通知为准)
解析:以北京法院为例,当事人可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在线立案。若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预留的立案邮寄地址,通过邮政EMS寄送,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6、若已提交完毕立案材料,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远程查询案件进展,办理后续诉讼费、公告费缴纳、诉讼保全等事宜?
答:目前多地法院已施行相应在线配套程序,当事人能够远程查询案件进展,办理缴费、保全等事项。(因各地法院的办公情况存在差异,当事人需向法院或承办法官确认)
解析:以北京法院为例,当事人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前述问题5提到的相关平台,查询案件进程;可通过扫描法院诉讼费缴费二维码,或登录农行掌银APP,填写相应信息后在线缴纳诉讼费;可通过人民法院报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公告、缴纳公告费。
二、诉讼准备、庭审及上诉篇
7、若法院/仲裁委明确的举证期限即将在疫情防控期间届满,但可能无法在期间届满前搜集准备完毕证据材料怎么办?
答:1、可通过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等预留的,或您知晓的其他联系方式,在举证期满前向法官/仲裁员申请延期举证,法院/仲裁委将依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并告知顺延期限。若法院/仲裁委拒绝了延期申请,您应在举证期满前提交现有的全部证据材料,否则存在法院/仲裁委据此认定您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从而导致审判结果对您不利的风险。
2、若存在您因客观情况确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如证据由某些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掌握),您可在举证期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解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因客观情况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在举证期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8、若法院/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于疫情防控期间前往法院现场参与庭审,但当事人可能无法按期参加庭审活动的怎么办?(非公告庭)
答:可通过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预留的,或知晓的其他联系方式,提前尽早联系法官/仲裁员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但应审慎确认延期开庭的时间。但若法院/仲裁委拒绝了延期申请,则应按时出席庭审,否则存在按撤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缺席判决/裁决的风险。
解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在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2、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9、若案件中对被告进行的是公告送达,开庭公告中载明的开庭时间为疫情防控期间,是否能申请延期开庭?
答:可以,但须提前向承办法官申请并征得同意。若法官决定改期开庭,还需再次履行开庭公告送达程序,向被告公告送达改期开庭的信息。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中并未将公告开庭作为禁止延期的情形,法官能否同意延期本质上取决于当事人无法到庭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但为保证被告在本次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需再次向被告公告送达改期后的开庭通知。
10、如果法院/仲裁委员在疫情爆发前送达的书面开庭通知明确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庭,但近期却接到电话/短信通知延期开庭,庭审是否确认延期了?
答:是的。法院/仲裁委可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疫情防控的紧迫程序而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据此法院/仲裁委会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通过电话或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延期/改期事宜,形式不局限于书面通知。
解析: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仅对法院/仲裁委向当事人通知开庭日期时需提前的期限有限制,但并未其作出延期开庭决定后通知当事人的方式有限制,实践中法院/仲裁委通常会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谈话并签署笔录,向当事人发出改期后开庭通知等多种方式告知延期开庭事宜。
11、若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送达了裁判文书,但在指定的上诉期限内无法进行上诉怎么办?
答:若因病或防控要求等被强制隔离而导致在上诉期内无法提起上诉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在法院审查核准后,上诉期自此顺延,以障碍开始时剩余的上诉期为限,计算届满期。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将审查因疫情对当事人造成的障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理由是否正当,若是,则将以实际耽误期限为准,确认顺延期限。
三、保全与执行篇
12、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能否在线办理诉前/诉讼保全事宜?
答:目前多地法院已开展运用在线保全程序,当事人可在线办理保全申请、购买诉讼保全保险、缴纳保全费等事项。(因各地法院的办公情况存在差异,当事人需与法院或承办法官确认)
解析:以北京法院为例,当事人可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或“保全易”微信小程序(目前仅针对大兴区法院)在线办理保全相关事宜。
13、被告/被申请人长期怠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时效即将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届满,疫情能否产生时效中止的效果?
答:疫情不当然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效果,但因疫情确无法申请执行则时效中止。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可参考问题1)。
14、若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实存在时效中止的事由,那时效最终何时届满?
答:自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扣除中止事由期间,2年法定时效期满后届满。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区别于诉讼时效中止后的固定6个月的届满期,申请执行时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15、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不便情况无法达到时效中止的效果,能采取何种方式避免申请执行时效届满?
答:1、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或其他确保对方能收悉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要求。
2、通过前述方式与对方沟通,取得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
3、通过前述方式与对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上方式均可造成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从中断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6、若法院已依申请采取完毕财产保全措施,但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将于疫情防控期间届满,但因疫情疫情致使申请人无法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续封,如何处理?
答:目前法律未明文禁止续封届满期限的顺延,可尝试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官说明迟延续封的理由并申请顺延保全届满期限,并在顺延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封。若法院未准许顺延,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逾期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
17、若法院准许了保全期限顺延申请,但在迟延续封的期限内相关财产已因它案被第三方采取保全措施,能否主张要求恢复原首封地位?
答:结合问题16相关法律规定,举重以明轻,且此时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18、若诉讼保全/执行程序处于在办中,疫情是否会影响/阻碍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答:1、目前各地法院已积极采取措施与各银行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局等机关/机构进行协作,通过网络实现远程办理机动车、不动产、银行/金融账户、股权等财产线索的查封、冻结、划扣等保全与执行工作。
2、若存部分案件需线下采取财产查控或处置措施的,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或防疫措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