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财税小贴士
2020-02-141346在疫情防控期间,财税人员需要知晓的几个财税问题,防疫期间财税小贴士给您的财税工作提供便利。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
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税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税务局党委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密切联系部门实际,在抵御疫情的重大考验中践行初心使命、展现税务作为、诠释对党忠诚。
会议强调,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也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最好体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把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疫情防控工作始终,采取最严格措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广大党员不畏艰险、无私奉献,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坚定战胜疫情的决心信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问:公司购买了10000元的口罩,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一
公司紧急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1300元。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元(进项税允许抵扣)
贷:银行存款11300元
案例二
由于近期疫情事件,公司内部规定,给每个员工发放200元口罩补贴,要求员工自行购买适用的口罩上班佩戴。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1300元
贷:银行存款11300元
政策依据
参考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参考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五:《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参考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三、问:为了防控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SARI),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另外,公司还捐赠了1000万元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捐赠支出分为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和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两类,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实物)捐赠。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红十字会等国家认可的公益性组织)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金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或库存商品(实物捐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转出”)(实物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自产货物进行捐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外购货物进行捐赠,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同时,其购入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者进项税转出。
(一)政策依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二)政策分析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我们通过一张表格来归纳一下:
(三)政策要点
1、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2、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才能税前扣除。
3、若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公益性社会组织位于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里,且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属于名单所属年度。
4、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