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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天津民事诉讼(仲裁)时效及立案所受影响的若干问题

2020-02-143045

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天津民事诉讼(仲裁)时效及立案所受影响的若干问题

目录

一 天津市疫情防控措施对案件起诉或申请仲裁有何影响?

二 天津市以及市辖三级法院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三 天津市以及各劳动仲裁机构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劳动仲裁案件的时效有何影响?

四 天津市以及天津市范围内的普通商事仲裁机构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普通仲裁案件的时效有何影响?



一、天津市疫情防控措施对案件起诉或申请仲裁有何影响?


市防控领导小组已经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启动《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措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时效或程序是否一律中止,需看是属于法院诉讼、劳动仲裁还是普通仲裁,视各裁判机构所采取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天津市以及市辖三级法院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首先,民事诉讼时效有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两种制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因此每个民事诉讼案件均需先判断两个必要条件是否成立才可确认是否可以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第一是判断某具体案件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到了最后六个月。这一条很好判断,只要在2020年1月24日(春节法定假日第一天)当天,某案件的剩余诉讼时效天数N满足N≤180就可以。第二是判断因疫情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是达到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严重程度。这一点是容易令人产生疑惑误解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有多种途径方式,权利人既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笔者认为,只要权利人所遭遇的疫情应急措施尚未达到将行使请求权的路径全部堵死,就尚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不可抗力条件。举例说明,目前天津市的互联网络、邮政通信、手机通讯均保持畅通,尚未受到应急措施的任何影响,权利人仍可使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政信函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联,天津市三级法院自2020年2月1日也已经全面启动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受理途径,并未切断权利人通过诉讼行使请求权的渠道。但也不得不考虑到个别极端情况,比如权利人可能因密切接触确诊患者被隔离观察,甚或可能被确诊后隔离治疗,这些极端情形毋庸置疑是满足不可抗力条件的,只是从概率上看,应该是极少数。因此总体判断,截止目前的应急措施,对大部分案件来讲尚不太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几种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上所述,目前天津市互联网络、邮政通信、手机通讯、法院立案均未受到实质影响,因此暂不影响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疫情防控时期,权利人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理由,仅因自身原因怠于行权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受影响,但法律不会再保障权利人的胜诉权,除非债务人认可债务,同意履行。简单说,即超过诉讼时效后还能起诉,但未必能赢。

另外说明一下,无论采取网上立案还是邮寄立案,只要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般情况下,网上递交之日或快递寄出之日即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邮寄在途时间不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也就是说,哪怕是在诉讼时效期满的最后一天才向邮局交寄起诉材料,不管法院多么晚才收到,一般情况均不视为超期。


三、天津市以及各劳动仲裁机构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劳动仲裁案件的时效有何影响?


市人社局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各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视为仲裁时效中止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方面,天津市各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像法院系统一样具有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条件,还是需要现场递交仲裁申请材料。另一方面,天津市各劳动仲裁机构并未暂停办公。因此,仅就目前天津市和各劳动仲裁机构采取的应急措施的程度看来,似乎对大部分人也尚不构成不可抗力影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止的理由,不仅可以是“不可抗力”,也可以是“其他正当理由”。所以笔者判断,既然是特殊时期,市各劳动仲裁机构应该会对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适用标准依法从宽掌握。


四、天津市以及天津市范围内的普通商事仲裁机构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普通仲裁案件的时效有何影响?


天津市范围内现有多家普通商事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2月2日发布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的提示》。天津仲裁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并提示近期需要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可提前进行电话咨询,建议优先采用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因此笔者认为,同天津法院系统一样,天津市及天津仲裁委员会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对绝大部分权利人也并未构成不可抗力,对仲裁时效无任何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又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自贸区仲裁中心”)官方网站无任何应急措施的通知,但网站设置了“在线立案”的版块。经查其总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其在2020年1月28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紧急通告》中提示,“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请优先选择贸仲在线立案系统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在线立案请点击:http://online.cietac.org/”。因此贸仲天津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对绝大部分权利人也并未构成不可抗力,对仲裁时效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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