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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九月新规速览

2018-09-28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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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本法还涉及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多项内容,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电子商务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扩大股权融资,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稳妥有序开展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

《指导意见》提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措施、组织实施及文件定位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和综合性的要求,目标是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并在之后使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0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所指的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办法》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追究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和“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等5类责任认定情形。



部委规章




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建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住建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除上述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司法解释、文件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共有35个条文,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行为。

《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并对四种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其中针对委托评估周期长、透明度不高、当事人负担重等问题,《规定》从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到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从法院委托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从异议的提出到审查处理、从评估结果的采纳到评估费用的计付等一系列问题,对委托评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针对各类报告送达问题,创设了公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报告的新方式。

同时,《规定》明确了网络询价费、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和计付标准,规定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两种方式均无需费用,网络询价按次计付费用,委托评估的费用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此外,《规定》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询价评估系统。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全篇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同时还规定了电子取证技术的司法解释和认定标准。《规定》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此外,《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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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深入推进企业开办联合审批流程、全面实施企业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设立登记同步办理印章刻制、开展新开业企业“套餐式”服务、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要将本市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根据本市实际,实现企业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1.5天、刻制印章时间不超过0.5天、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1天。同步推动市人力社保部门提高参保服务效率。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市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实时查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提高金融机构核验企业身份的效率。


02

天津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天津市房屋建筑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项目完工后,将原来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独立实施的各类专项验收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联合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的联合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工作。市、区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专项验收,并配合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公用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房屋建筑项目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联合验收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申请联合验收:(一)已完成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并按照《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全部工程质量验收。(二)已按规划、消防、人防许可或设计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验收条件。(三)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公用服务单位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并自验合格。(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房屋建筑项目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联合验收申报(二)资料审核(三)现场联合验收(四)验收结论意见(五)验收档案管理(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03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通知》明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存放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同时,《通知》决定取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进津企业,无需办理进津信息登记手续,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进津企业可根据自身承揽业务需要,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04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通知》决定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制度,取消“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登记”版块业务,进入天津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无需办理进津登记手续,即可参与勘察设计投标、承揽资质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业务。同时,凡在天津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在“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勘察设计资质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外地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进入天津市承揽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0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本次《通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程序列为第二步,将原本列为第二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后完成备案”程序列为第三步。同时,《通知》规定, 2016年8月1日前已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同已进行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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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津市财政局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费:主要用于媒体宣传、印(购)置宣传资料、购买宣传用品等工伤预防宣传工作。(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参保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管理人员等进行工伤预防培训;对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培训。《暂行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编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必要时可根据全市工伤预防工作形势实际需要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适当调整。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结余情况,对报送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汇总,提请市联席会议审议。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0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北京公积金个人贷款“认房又认贷”: “房”为借款申请人在京名下住房,“贷”指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借款申请人如果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北京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如果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公积金贷款也调整了首付比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通知》规定,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今后每缴存1年公积金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贷款上限120万元。此外,只有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省会城市购房,才可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如果已经购买了外地房、并办理过首次提取的,将按照原政策正常提取。此次政策调整,还将以往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申请人70周岁的规定,调整为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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