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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丨【百问百答】被派遣劳动者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责任由谁承担?

2021-02-251026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来进行认定,那么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本期我们就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讨论。

案例引入:

2017年4月17日,朗迪公司与金亮点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由朗迪公司接收并安排金亮点公司输出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工作期限自2017年4月20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金亮点公司应与其所提供劳务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金亮点公司,相关的社保缴纳与管理也由金亮点公司自行办理。

2018年3月11日19时36分许,宋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面包车(载刘某某、张某、韩某、朱某)沿石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胶州市,因操作不当与路西侧树木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宋某、韩某、朱某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

现刘某某的亲属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亮点公司与朗迪公司共同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

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750号裁决认定刘某某与金亮点公司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但刘某某是派遣单位金亮点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朗迪公司的派遣人员,其在2018年3月11日19时30分左右乘坐派遣单位金亮点公司的班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了损害,即刘某某乘坐派遣单位金亮点公司班车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是在派遣单位金亮点公司的管理范围内,不在用人单位朗迪公司的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朗迪公司对于刘某某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派遣单位金亮点公司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刘某某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朗迪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刘某某下班途中系刘某某在用工单位朗迪公司工作、劳动的延续,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朗迪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朗迪公司主张刘某某离开朗迪公司进入到金亮点公司班车时已处于金亮点公司管理、控制之下,朗迪公司对刘某某受到伤害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亮点公司要求朗迪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刘某要求朗迪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审理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用工单位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明确分工,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以用工单位是否对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或者负有法定义务来判断。在这种观点下,职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是在派遣单位的管理范围内,不在用工单位的管理范围内,用工单位对于职工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派遣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种观点下,下班途中系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动的延续,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用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主张职工离开用工单位进入到派遣公司班车时已处于派遣公司管理、控制之下,对职工受到伤害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职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总结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此可见,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本质都是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之义务。在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义务当然包括工伤赔偿义务。故,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当中,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关系是什么呢?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用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三方两地”用工方式中,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然而劳动内容、劳动条件、劳动地点以及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管理等工作都由用工单位负责。所以当我们讨论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主体问题时,既要考虑到派遣单位的实际雇主责任,又要考虑到用工单位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相关过错,从而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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