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锋律师有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被重视
2015-10-292044编者按:
6月份,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律师以律师个人名义就天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出问题及建议,主管副市长闫庆民很快作出批示,随后相关部门领导主动与郭卫锋律师探讨落实,此前影响区域行业发展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
金诺作为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的先行者,受益于私募行业发展,因而一直致力于通过参与立法、政策建议、行业自律、课题研究、演讲交流、媒体声音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的改变!此前,郭卫锋律师已多次执笔就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例如《关于将滨海新区加速建设为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中心的几点建议》(2009年,市政协会议重点发言提案)、《规范我市PE行业监管应监管与引导并重》(2012年,黄兴国市长给予批示)、《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适时转变PE行业发展思路的建议》(2014年,主管市长给予批示)等。在私募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郭卫锋律师的建议也受到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重视。
欣喜的是,前述努力已有成效,金诺有幸能为助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贡献微薄之力;遗憾的是,个别区域仍在执行本应根据证监会文件修订or废止的文件,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仍然任务艰巨。我们继续呼吁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及领导给予私募基金行业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唯有此,私募基金行业在“寒冬”中才能感受更多热量。
天津私募基金行业问题与建议
当前在天津成立广义上的私募基金,实务中可有四种设立形式: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类企业、普通企业。其中,普通企业是指名称中不包含任何基金、投资等字样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大多数为合伙企业的形式),除普通企业在成立中不受限制外,其余我们可统称其为基金类企业,基金类企业在实务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目前基金类企业设立的主要审批依据为证监会105号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天津的地方规定,如《关于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通知》等。
根据实务经验,结合各投资机构在注册过程中的反馈,目前在天津成立私募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基金类企业认缴出资不低于1亿,部分区域要求实缴不低于2000万,单个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000万。
而根据105号文的规定,则对于私募基金的认实缴规模没有具体要求,仅对于单个投资人设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2、在天津成立基金类企业,其设立程序仍比较繁琐,如:需出具法律意见书;自然人提供征信报告;不允许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基金;投资类企业至少有一名出资人为实业企业,等等。
在这些措施中,能够体会到监管部门防范风险的良苦用心,但这些措施的设置,并不适合行业的特点,也容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流于形式。
3、设立前需要进行事前“信息收集”及“考察”,使得部分投资人觉得无所适从,且有新设行政许可之嫌。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在法律层面,已经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限制、最低认缴限制及验资等事项,而成立基金类企业的信息收集与考察制度,并不符合企业自治的立法及监管的大趋势。
根据本人十几年来服务私募领域的经验及各投资机构在实务中的反馈,建议可从如下方面调整行业监管思路:
1、降低出资门槛:根据105号文,合格投资人门槛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进一步简化设立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权限,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权限。
3、根据证监会现有及拟出台的政策,结合天津现有政策,以相互协调为原则,出台适用于目前监管过渡期间的政策。
私募基金行业作为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一面旗帜,虽然行业曾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体系趋于完善,行业正处于规范发展的恢复上升状态,如果我市能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适时调整行业发展思路,重塑行业信心,必定能够在私募行业发展中受益。
金诺律师事务所
郭卫锋律师
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