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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韩国税法修订案之主要内容(国际税收部分)

2015-08-123331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15年8月6日发表了‘2015年税法修订案’。这次韩国政发表的修订案是以加强经济活力、公平征税、税收制度之公平化等为目标。如果2015年度韩国定期国会会议上表决通过,预计2016年1月1日将开始施行。

1.加设了跨国企业的国际交易信息提交义务之相关规定(国际租税调整相关法律(简称“国调法”)第11第1项、第12条第1项、国调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

2015年韩国税法修订案以加强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为目的,对跨国企业新赋予了国际交易信息之提交义务 。

新设的提交义务适用对象为一定交易及资产规模以上的韩国企业法人及在韩国国内具有营业场所的外国企业法人,具体要件预计在施行令中详细规定。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开始,将包含经营信息及转让定价相关交易现状等的国际交易信息综合报告书,在企业法人税申报期限内需提交。 如未提交,将课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 本规定作为OECD的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项目一环,将在修订转让定价征税指南时提出的转让定价书面化补充内容,作为国内法规来采纳的。随着国际交易信息提交义务的新设,跨国企业有必要系统化地完善其国际交易的documentation程序 。

2. 完善了对国外事业者的电子性服务提供之征税适用范围(附加价值税法第53条之2)

根据现行附加价值税法,非居民、外国企业法人向韩国国内提供电子性服务(游戏、声音、动影像文件或软件等)时,在韩国需进行简便事业者登记,并申报和缴纳附加价值税(简称“电子性服务提供征税”)。

2015年税法修订案规定:非居民、外国企业法人与韩国国内经营者进行的事业相关,其提供电子性服务(B2B交易)时,不包含在电子性服务提供征税对象里。该规定自法律颁布日期所属的征税期间开始适用 。

因该税法的修订,我们期待国外企业经营者的不必要的纳税协助费用及附加价值税双重征税可能性被显著减少,并电子性服务提供征税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与一般消费者进行的交易(B2C交易)。

3. 完善了对外国人投资的税收减免制度(租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之2第11项、第13项、第14项 )

2015年税法修订案加强了外国人投资时获得税收减免之要件。

(1) 加强韩国国内人的变相外国人投资预防管理

2015年税法修订案为加强对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韩国国内人的变相投资预防管理,①韩国国内人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现行规定为10%)股份的或行使实质上的影响力的外国企业法人,在韩国进行外国人投资时, 韩国国内人股份相当的投资额和②对持有外国人投资企业5%以上(现行规定为10%)股份或对外国人投资企业行使实质上的影响力的韩国国内人向外国人投资者提供的借款金额,不包含于税收减免当中。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的征税年度开始适用。

(2) 完善外国人投资履行迟延之预防管理制度

现行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为预防外国人投资之履行迟延,自租税减免决定通知日期开始3年内没有首次出资时,该租税减免决定将失去效力 。

2015年税法修订案不仅规定了上述投资履行迟延规定,还新设了自租税减免决定通知日期开始5年内如不进行事业开始,其被视为已开始事业之‘事业开始视同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以后税收减免申请时开始适用。

(3) 计算税收减免限度时,扩大雇佣标准限度

现行租税特例限制法规定:对外国人投资企业进行所得税、企业法人税减免时将①投资金额标准的限度和②雇佣标准限度进行合计的金额为限度。 

2015年税法修订案在对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企业法人税减免限度进行计算时,减少了投资金额标准并提高了雇佣标准限度,并引导外国人投资企业增加雇佣。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后首次出资开始适用 。

减免限度现行2015年税法修订案
投资金额标准

- 7年型减免: 外国人投资金额 x 70%

- 5年型减免: 外国人投资金额 x 50%

- 7年型减免: 外国人投资金额 x 50%

- 5 年型减免: 外国人投资金额 x 40%

雇佣标准

- 外国人投资金额 x 20%为限度,

 

‘雇佣人员 x 1千万韩元, 1千5百万韩元, 2千万韩元’

- 7年型减免: 外国人投资金额 x 40%, 5 年型减免: 外国人投资金额 x 30%为限 度,

 

‘雇佣人员 x 1千万韩元, 1千5百万韩元, 2千万韩元’

 

我们认为,已决定投资韩国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尽快提交投资减免申请,今年内获得减免决定对该外国投资企业比较有利。

4. 完善对“持有过多房地产的法人”的股份判断标准(所得税法第119条第9号、法人税法第93条第7号 )
现行所得税法及法人税法规定:非居民、外国企业法人转让的股份是否为“持有过多房地产的法人”之股 份问题,以该企业法人总资产金额中房地产金额之比例(简称“房地产比例”)是否为50%以上来判断 。

2015年税法修订案规定:计算房地产比例时,应该企业法人拥有的其他“持有过多房地产的法人”的股份金额(股份金额中房地产比例相当的金额)合算到其房地产金额内(即与居住者的“持有过多房地产的法人”之股份判断标准一致)。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以后转让时开始适用 。

因此,我们认为非居民、外国企业法人转让股份时,是否属于“持有过多房地产的法人”之股份问题,应以新的房地产比例计算标准来审查,并以此来判断股份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问题 。

5. 新设了对接受韩国派遣高收入员工劳动的韩国企业之源泉扣缴义务(所得税法第156条之7,新设条款)

2015年税法修订案为加强外国企业法人(派遣外国企业法人)派遣的高收入派遣员工的税源管理目的,向使用高收入派遣劳动者的韩国国内法人(使用韩国国内法人)新设了源泉扣缴义务 。

源泉扣缴对象金额为服务对价或者劳动对价,适用17%的源泉扣缴税率。年末精算时以派遣外国企业法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返还的方式进行。关于源泉扣缴义务的对象、条件、程序等,预计施行令中详细规定 。

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适用 。

6. 其他修订事项

(1) 加强了‘境外国民’的海外金融账户申报标准(国调法第34条第5项第1号)

2015年税法修订案强化了海外金融账户申报免除标准,仅对自申报对象终止日起过去2年中居所期间为183 日以下(现行规定为1年)的‘境外国民’免除申报义务。该规定自对海外金融账户2017年开始申报时开始适用 。

(2) 缩短了地区总部的无形资产正常价格之单方面事先承认期间(国调法施行令第11条之2第4项 )

2015年税法修订案为提高Global headquarter(地区总部认证企业)的纳税便利,地区总部认证企业的无形资产正常价格相关的单方面事先承认决定期限,缩短为从申请日开始至1年6个月以内(一般为2年以内)。 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后申请事先承认时开始适用。

(3) 定期金融信息交换相关,新设了金融公司信息识别、持有权限(国调法第31条)

2015年税法修订案对与别的国家定期交换金融信息相关,向金融公司赋予了确认非居住者等的个人身份并向国税厅报告之前持有账户信息之权限。该规定自2016年以后金融公司确认非居住者的个人身份事先时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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