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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2014-10-112468

2014年10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发布实施,该指引与前期已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一起,构成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的基本制度框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指引》的目的,首先是进一步强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企业的功能,即通过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和服务,提升挂牌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帮助其牢固树立公众公司意识和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促进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更为持续、更为稳健的发展。其次是适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特点,引导主办券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主办券商、挂牌公司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主办券商应按照《指引》要求对挂牌公司进行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要自觉接受主办券商的督导,同时挂牌公司也可依据《指引》对主办券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制度的总体理念,《指引》着重引导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理念的转变与创新,以提升销售能力为核心,打造真正的投资银行。主办券商制度的核心安排,就是主办券商不仅负责推荐企业挂牌,而且要在推荐企业挂牌后,从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出发,为企业提供持续的督导与服务。《指引》对于持续督导提出细化要求,将促使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间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有效遏制券商的短期行为,引导主办券商审慎地选择质地好、有成长性的企业推荐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做到推荐数量与质量并重,推荐挂牌与持续督导服务并重。

《指引》对主办券商各项督导职责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检查挂牌公司三会规范运作情况,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出现特殊情形时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指引》注重发挥主办券商对于挂牌公司的培育和服务功能,要求主办券商建立对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培训机制,指导挂牌公司办理各项业务,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解答挂牌公司各种业务咨询,做到督导与服务并重。此外,《指引》对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的内部制度建设、工作底稿管理、人员资质及管理、信息隔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出现的不尽责或违规行为作了较为细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规定,确保主办券商督导工作质量。
为确保主办券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指引》强调了挂牌公司对持续督导工作的配合义务,要求挂牌公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重大事项、报送相关材料,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同时《指引》赋予主办券商以下权利:列席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布风险揭示公告,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整改,等等。

《指引》的发布实施,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主办券商制度的重要举措,主办券商督导工作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落实主办券商督导责任,规范主办券商督导行为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切实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健康发展。

 

转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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