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韩国娱乐产业时的注意事项
2014-10-283221乘着韩流和韩国流行歌曲(K-POP)的热潮,对投资韩国娱乐产业深感兴趣的外国企业也不断增多。借此,本期《律村韩国投资法律简报》将重点探讨韩国娱乐产业中管理、培养演艺人的演艺经纪公司,同 时介绍外国人(以下含外国企业)对韩国电影产业进行投资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 韩国演艺经纪公司的发展情况
在整个演艺娱乐产业中,演艺经纪公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演艺经纪公司不仅管理包括歌手和演员在 内的演艺人,同时还负责企划、制作和宣传丰富多彩的文化资讯及主题内容。除此以外,通过与其他不同 产业领域的紧密交叉合作,演艺经纪公司在不断地扩展和延伸其外延,并在充分利用演艺人的形象等无形 资产的基础上,不停地创造出多种崭新的商业模式和投资机遇。
根据旗下演艺人的类型,演艺经纪公司可以分为以歌手为中心的经纪公司、以演员为中心的经纪公司、以 笑星为中心的经纪公司等类型;根据公司的规模,演艺经纪公司可以分为大型经纪公司、中小规模的经纪 公司,以及仅由1个人经营管理的一人经纪公司。在韩国演艺圈,歌手大部分比较偏向于中型或大型演艺经 纪公司,而演员则往往更倾向于在亲自或者由家人或关系较近的熟人经营的一人或小规模经纪公司从事演 艺活动。
韩国典型的大型演艺经纪公司主要有SM娱乐、YG娱乐、JYP娱乐以及CUBE娱乐公司,这些娱乐公司均为以歌 手为主的大型演艺经纪公司,其中SM娱乐、YG娱乐和JYP娱乐三大经纪公司均已在韩国证券市场上市,CUBE 娱乐也正准备上市。这些演艺经纪巨头在通过挖掘新人、引进著名艺人等方式扩大其规模的同时,还不断 创造和发展唱片企划、制作、演出、商品推销等多种形式的商业机会,在短短几年内迅猛发展成为综合演 艺集团公司。除此以外,这些大型娱乐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方面也非常积极,在和其他国内外公司进行合 作或者吸收外来资本的投资方面亦非常活跃。
例如,YG娱乐近期通过和三星爱宝乐园(最近更名为“第一毛织CHEIL INDUSTRIES”)时尚部门的合作,共 同推出了时尚品牌“NONAGON”,还成功获得了法国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LVMH集团旗下私募股权基金L Capital Asia多达8000万美元的巨额投资。另一大韩国演艺公司——SM娱乐也通过收购从事旅行行业的公 司,使得其业务不断地多元化。
近几年来,演艺经纪公司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在通过制作、销售音像制品和演出活动盈利的传统模 式持续稳步发展的同时,利用旗下演艺人的形象权(publicity right)进行各种附带业务和通过兼并收购 扩大企业规模的新型模式也得以迅速发展。除了大型演艺经纪公司的上述迅猛发展以外,对中小型演艺经 纪公司的投资或者并购交易也保持在相当活跃的水平。
在投资演艺经纪公司这一方面,韩国全面允许外国人投资韩国演艺经纪公司,对此并不存在特别的法律限 制或障碍。尽管如此,当外国人考虑对韩国演艺经纪公司进行投资时,应按照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建议, 注意演艺经纪公司不得签署合同期限长达七年以上的长期排他性专属合同。特别是演艺经纪公司和旗下演 艺人之间的专属合同或演艺人解除合约转向其他演艺经纪公司等问题,经常会发生双方之间法律纠纷,因 而外国投资者应谨慎全面地审阅与相关演艺人签署的合同及其他法律关系和文件,同时适当评估该经纪公 司具有的收益模式,还有必要对韩国演艺事业进行充分的探讨、分析和了解。
二、 外国人对韩国电影产业的投资
在电影方面,近期以朝鲜王朝名将李舜臣和鸣梁海战为内容的史诗电影《鸣梁》在韩国上映后,连续刷新 了多项韩国影史票房纪录,再次掀起了韩国本土电影的热潮。随着韩国电影在国际影坛上的影响力日益加 强,电影版权的海外出口也变得更加活跃。尤其是随着电影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数额不断增多,以制作、 播放特定电影增盈创收为目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C)投资模式也逐渐被广泛采用。在这种投资模式 下,多数的投资者对上述的特殊目的公司投入资金,通过专业化的资金管理与电影制作、宣传、发行团队 的专业化经营管理后,最终将电影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外国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对韩国电影的开发,法律上对此并无特殊的限制。尽管如此,由于电影的整 个制作投资过程牵涉到制片公司、投资公司、发行公司、宣传公司、导演、演员、资金运用公司等具有多 种复杂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外国投资者有必要事先对相关合同条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阅。
据近期报道,前不久在美国成功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团,计划向韩国风险投资公司构建的韩中合拍视频基金 投资约10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亿元)。特别是在2014年7月3日,中韩两国政府签订了《韩中电影共同制 作协定》,为韩国和中国之间在电影共同制作方面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两国之间的共同制片合作有 望进一步活跃和发展下去。依照上述协定制作的共同制作电影,将享受对本国电影赋予的一切优惠待遇。 因此,依照上述协定制作的两国共同制作电影将不会受到中国对外国电影进口配额制度的限制。
为了适用上述协定进而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在开始制作电影之前必须取得预备批准,然后在电影制作完毕 之后还须取得最终批准,同时还应当满足各个共同制作人的创意贡献程度保持在20%–80%之间、整个摄影 中至少90%以上的部分必须是专门为该共同电影进行拍摄等一系列具体条件。
转载自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