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EN

全面限制收集居民身份证号!2014年8月7日开始韩国施行有关收集居民身份证号的法定主义原则

2014-09-242592

依据新设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之2,从2014年8月7日开始以业务目的为了管理个人信息文件,自身或通过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公共机关、法人、团体及个人等,不管信息主体的同意与否,原则上禁止处理居民身份证号。但是,作为例外情形,①法律法规具体要求或允许处理居民身份证号时;②为了信息主体或第三人急迫的生命、人身、财产上的利益,认为确实有必要时;③不可避免地需要处理居民身份证号的情形且以安全行政部令予以规定时,可以处理居民身份证号。

同时,依据2012年2月17日修订的《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除了①被指定为确认本人的机关时;②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集、利用利用者的居民身份证号时;③出于营业上的目的,不可避免地需要收集、利用利用者的居民身份证号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且广播通信委员会公布的情形以外,不得收集、利用利用者的居民身份证号。

特别是,发生居民身份证号泄露等情形时,没有采取安全性保障措施时,可以处以最高五亿韩元以下罚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之2),有相当的理由可以确定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时,对法定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处以劝告惩戒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5条),处罚的强度日益在强化。因此,包括法定代表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应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更加予以关注。

怎样应对限制收集居民身份证号?

为了应对上述居民身份证号的收集法定主义原则,首先从整个公司的角度把握各部门、各组织所保有的居民身份证号信息情况,之后,再判断其所保有的居民身份证号的情形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上允许的情形,即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是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收集居民身份证号的情形时,可以维持现状。

此时的“法律法规”,具有包括法律、施行令、施行规则等综合性意思,包括:在法律法规条款中要求或允许收集居民身份证号时;法定的标准格式文件中有记载居民身份证号的一栏时;法律法规条款或标准文件中允许收集包括居民身份证号的文件(居民登记簿藤本、原始本等)时等情形。

如果对保有居民身份证号没有法律依据时,应以电话号码等其他手段来代替,并应在施行日开始2年以内(截止2016年8月6日)销毁其原保有的居民身份证号。如果在该期限内没有销毁时,视为违反了第24条之2的第1项规定(修订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附则第2条第1项)

 

 

载自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

4678740ff58fdcd2a6c366997da2b330.jpg

津ICP备05001301号
2024 © Winners Law Firm 金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