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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规速览

2018-07-261741

7月新规速览

行政法规

  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1日生效】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条例》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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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根据《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关于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案件为国际商事案件。

部委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通知》明确,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2018)》

  根据《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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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决定》共六条。根据《决定》,外企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非外商投资企业经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也一并在线报送备案信息。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决定》删除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删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全体发起人”修改为“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删除了第九条。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修改为“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将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删除了第十三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民航局、铁路总公司建立了数据传输通道,并实现了名单信息互联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复推送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制作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推送给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民航局和铁路总公司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名单后,即按名单执行惩戒措施。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确定何时删除失信信息和限制消费信息。

天津市地方法规及政策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多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告知其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此外,《实施细则》在解除合同时限、劳动者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等方面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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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现有314个工业园区,其中国家级10个、市级42个、区级93个、区级以下169个。实施分步治理:2018年,保留49个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整合35个,撤销取缔10个;2019年,整合24个,撤销取缔30个;2020年,整合71个,撤销取缔76个。根据《方案》,天津将以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为主体,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实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予以撤销取缔,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各有关区人民政府针对保留和整合的工业园区,制定全区工业园区产业升级计划和每个工业园区的产业升级计划,要突出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坚持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增强园区承载能力,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盘活闲置土地等方式,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升级。

废止

1、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

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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