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 2022年6月刊
2022-07-07914法 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颁布,2022年6月5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建设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的,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3日。
《民事强制执行法》拟规定,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的继承人、承受人等主体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是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主体的,继承人或者破产债务人等主体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部 门 规 章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JGJ/T496-2022)明确,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不适用于构筑物。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2012)同时废止。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7月17日)
为统一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定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合金钢、铝及铝合金、铜及铜合金、钛及钛合金、镍及镍合金、锆及锆合金材料的焊接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3、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2022年6月18日发布)
《通知》明确了17项总体要求,如严禁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等,对高处坠落、触电、坍塌、起重伤害等29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事故的一般规定和防范措施进行了细化。在坚持内容合规、适用的基础上,保证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促进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达到防范化解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目的。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2022年6月21日发布)
《通知》提出,要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6、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地 方 法 规
1、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2年5月13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为重置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实际执行中,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者类似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个别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四)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4〕36号)同时废止。
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配租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2022年5月26日发布)
《通知》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配租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住建保〔2021〕20号)文件将于2022年5月31日到期。该文件施行1年以来,简化了登记配租手续,解决了急需配租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提高了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的配租率。为继续做好公租房配租、服务民生工作,现延长该文件有效期,待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整体配租完毕后,该文件自行废止。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年6月11日发布)
《方案》提出,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作安排,应当做到全面排查摸底、深入整改整治、加强长效管理。关于“百日行动”实施计划的工作安排,应当做到2022年6月底前,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再排查,纳入隐患问题清单,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同时,对前期查出的风险隐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安全鉴定,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整治。2022年9月中旬,完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确保“百日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方案》还提出,在工作中为落实好保障措施,应当做到强化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保障支持、强化督查指导、加大宣传力度。
特 讯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
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的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正式上线。
据了解,该文本库收录了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大量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涵盖网络交易、房地产买卖、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为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提供了统一的渠道。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经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30-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3、该法规已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7〕87号] [2017.06.21发布] [2017.06.21实施]
该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目前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