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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2023年2月刊(房地产与项目投资业务部)

2023-03-13929

01 部门规章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2.24发布)

《意见》共17条,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意见》主要明确:(一)支持商业银行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二)鼓励商业银行发放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三)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稳步发展REITs。等等。《意见》还强调,住房租赁金融业务不得为短期投机炒作行为提供融资,严禁以支持住房租赁的名义为非租赁住房融资,严禁将住房租赁金融产品违规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2、住建部:关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2.22发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①协调与全文强制国家工程规范的有关要求;②强化绿色建筑的碳减排性能要求;③优化实施效果,与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协调。主要修改部分涉及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划分标准、健康舒适指标控制项与评分项、资源节约指标控制项与评分项、环境宜居指标控制项与评分项,等等。


3、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02.17发布)

《意见》共六方面十六项内容,明确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总承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强化管理措施并承担连带责任;要建立合理工期和造价保障机制;要严格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建立风险工点管理清单等;要加快培养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人才,推进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加大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


4、住建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02.08发布)

《通知》共包括六方面十六项内容,明确要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化,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细化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办便利度。


5、住建部:关于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01.31发布)

《通知》明确,在公园草坪、林下空间以及空闲地等区域划定开放共享区域,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需求,是扩大公园绿地开放共享新空间的重要举措,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1年。其中,南方地区要按照应试尽试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开放共享区域。


6、十六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2023.01.06发布)

《通知》共七条,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通知》明确,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通知》还要求各地在2023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并制定鼓励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


7、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12.29发布,2023.03.01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条,明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办法》明确,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02 特讯


1、住建委已形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草案初稿

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法工作进度。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有关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该部已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下一步将推动建立适应新发展模式的配套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房地产用地、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将成熟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纳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内容,同时,推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住房销售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修法工作奠定基础。


2、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支持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月20日,证监会网站消息显示,证监会近日启动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证监会明确,此次试点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框架下,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类别,并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须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或者持有被投企业51%以上股权且被投企业提供担保,实现资产控制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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