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3年1月刊(房地产与项目投资业务部)
2023-03-1367301 法律
1、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2022.12.30发布) 草案主要对以下方面作出修正:一是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草案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扩展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明确单方虚假诉讼情形,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二是扩大回避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入回避适用的对象。三是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规定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协助查明专业技术事实。三是调整了上诉状提出的方式。四是在“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22.12.30发布) 二审稿主要在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完善董事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强制注销等方面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完善。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二审稿主要明确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在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且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出让人的补充责任。
02 部门规章 1、国家统计局: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3.01.17发布) 《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显示,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算得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 2、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2023.1.13发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其中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与2022版相比无改动。 3、工信部: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01.11发布) 对于稳增长稳预期,《通知》提出7方面举措,延政策、增信贷、降成本、扩需求、强服务、保权益等多措并举,明确提出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对于调结构强能力,《通知》提出8方面举措,明确要推动科技成果赋智提速、数字化赋能转型、质量标准品牌赋值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高,并提供人才资金支持等。 4、十六部门联合: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23.01.03发布) 《计划》共十方面二十四项50条具体内容,提出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计划》提出,要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重点强化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将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等制度。《计划》还提出,将推动《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修订内容与《噪声法》有效衔接,并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其中关于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有如下要求: ①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2023年5月底前,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 ②落实管控责任。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③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地方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 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2022.12.30发布) ①自2022年第四季度起,各城市政府可于每季度末月,以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对当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②对于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地方政府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可自主决定自下一个季度起,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指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配合实施。 ③对于采取阶段性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城市,如果后续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应自下一个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④其他情形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6、住建部:关于发布城市基础设施领域5项国家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2.29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02.03) 《意见稿》中,《地铁设计标准》为统一地铁设计技术标准,使地铁工程达到功能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要求而制定,适用于采用旋转电机驱动、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钢轮钢轨走行系统的地铁新建工程设计。适用客运能力为(3万~7万)人次/小时。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空调系统》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系统的系统构成、总体要求、舒适度要求、主要部件要求、控制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6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空调系统。 《城市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共建工程技术标准》为适应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发展的需要,统一城市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共建工程实施主要技术要求而制定,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共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标准》为规范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工程的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识的警示、提示作用而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及综合管廊工程标识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 7、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公共场所具有人群高度聚集、流动性强、突发性高、偶然性因素多等特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措施,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通知》要求,要加强分析研判,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并进行日常监测,强化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牢牢守住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红线,严格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结合本地区社会公共活动特点、发展趋势、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扎实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通知》提出,要强化对人员聚集现场人流密度的实时监测,对房屋、桥梁等设施设备进行监测,提高现场监测预警水平。要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特点,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检验性演练。要畅通人员聚集现场的紧急信息接收、上报渠道,完善现场应急指挥机制,提高早期应急指挥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资源整合,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健全常态化、全局性、综合性的人员聚集安全管理制度。要提高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实景模拟演练,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处置能力。 8、住建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2022.12.22发布) 《方案》部署7项重点任务,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房建设品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推进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实现农房建设全流程“一网通管”和“一网通办”,建设包括农村房屋空间属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在内的行业及地方基础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 9、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2022.12.15发布) 《指南》所指港口承灾体,包括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和内河千吨级及以上码头泊位及配套的仓库、大型机械设备、储罐、防波堤、引堤、护岸、进出港航道等,要求加强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并明确了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的具体要求。 10、住建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12.07发布) 《指导意见》提出七方面21项措施,提出构建数字化服务新模式,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编制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同一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探索开展数据流通利用。《指导意见》强调,将强化全链条监管,电子稽查工具等数字化监管手段,推动形成部省市三级联动的数字化监管机制。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切实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内控机制,加大数据保护力度。
03 地方法规 1、天津市住建委: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2022.12.30发布)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2、天津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2022.12.19发布,2023.03.01实施) 根据《规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其中包含了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等相关内容。
04 特讯 1、财政部: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01.01实施)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还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口径和此前规定一致。加计抵减政策其他有关事项,按照2019年第39号公告和2019年第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总局同日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并发布《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新模板。 2、人社局: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01.01) 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6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