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拍案——离职原因无法证实,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6-04-26836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天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某某于2011年3月入职天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张某某工作到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开始张某某就不来上班了,后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公司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派人参加庭审,辩称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2日下达《裁决书》,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聘请金诺代理一审诉讼。
金诺律师认为劳动仲裁阶段双方的陈述最为关键,于是前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摘抄仲裁笔录,笔录中显示双方除了当庭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员工张某某的离职原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情况下,应当通过双方的当庭陈述认定解除合同的方式。金诺律师及时抓住员工张某某陈述的案外人通过公司通知员工张某某可以离职,员工张某某立即询问工作交接的问题,提出此陈述应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最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但是既无经济补偿也无经济赔偿。一类是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一类是公司依法解除的,如果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员工可以主张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也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金诺律师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案件事实系发生在5个月前,根本无法还原劳动关系解除的现场,律师只能通过听取公司相关人员的陈述和对于仲裁阶段的笔录作出如下的法律判断:
一、律师无法说服法院认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上文所述,如果能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也没有劳动者继续返回工作岗位的风险。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举证责任要求非常严格,公司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或者公司制度的情况,并且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必须经过工会批准,如此这般才能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因此,金诺律师并没有延续仲裁阶段公司主张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策略。
二、律师能够构建劳动合同关系是协商一致解除的法律事实
虽然仲裁阶段公司曾经辩称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一事由并不妨碍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技巧还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庭前,金诺律师前往劳动仲裁委员会手抄仲裁阶段的笔录,笔录中员工张某某陈述集团通过公司通知其离开。庭审中,金诺律师向法院提出,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和劳动关系解除的方式是两个概念,仲裁中用人单位提出的事由仅仅是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而庭审中双方确认的集团通过公司通知其离开这一事由才是劳动关系解除的方式。
案件效果
本案的胜诉说明,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最为关注的内容,金诺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勤恳的工作态度向法院还原了公司与员工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充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