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和“熊掌”可兼得吗——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可获双倍赔偿吗
2017-02-2224121
一位行人小A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十级。小A还算幸运,事故发生后,车C及其保险公司很快与小A达成了赔偿协议,小A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小A听同事说自己这种情况也构成工伤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小A的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其缴足工伤保险费用,小A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你认为小A在从事故责任方处获得充分赔偿后,是否还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或者小A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作为被侵权人向事故责任方要求民事赔偿吗?
各国对此问题采取取代、选择、兼得、补充四种不同的模式,在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前,我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同,例如重庆、江苏、浙江、深圳在采取“兼得”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规则,上海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就高原则”,吉林则实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不予双赔的“有限双赔原则”。
辣么,目前我国法律(广义)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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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律规定表明职工因第三人导致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赔”。而且赋予了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医药费的追偿权,但是对护理费、食宿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费用,被侵权人是否可以获得“双赔”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该规定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表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无论是否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已经获得赔偿,都不影响其获得工伤认定的申请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职工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该规定相当于是对保险法第八条的进一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上述规定表明职工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时,即使职工已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也不影响工伤保险机构向其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职工的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赔,而且最终由侵权第三人支付。
综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律允许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职工同时或先后获得除医疗费用外的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有限双重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恐篇幅过长,请自行查阅),作者整理了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赔偿项目(Tip:具体案例还需具体分析)。
了解了法律规定,想必聪明的你能够猜出文章一开始提到的小A案的裁决结果。没错,仲裁庭裁决小A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以职工不应享受重复赔偿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向小A支付除医药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用人单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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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职工获“双赔”与责任竞合理论相违背吗?
提到责任竞合,最常见的当属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了,法律规定,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追偿,不能获得“双赔”。何谓责任竞合呢?史尚宽在其《债法总论》中写到:“责任竞合,亦称请求权竞合,依同一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两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两个以上之请求权之状态。”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必须在相同的两方当事人间。本文探讨的职工可以获得“双赔”的责任主体不是同一当事人,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第三人,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职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足工伤保险,则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因此,上述案例并不构成责任竞合。
Q2
目前我国职工获得有限“双赔”是合法的,但合理吗?
首先对比一哈小A获得的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项目及金额↓:
车C与用人单位赔偿项目与金额对比↓:
通过上述对比,你可以发现,民事侵权赔偿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相差很大。比如小A获得的民事侵权残疾赔偿金比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约多达一倍。而且实践中,像小A这么幸运的被侵权人很少,一般民事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举证责任大,即使获得胜诉,执行情况也不一定乐观。相比民事侵权,工伤保险赔偿虽然周期短,无需承担成本和风险,但是赔偿金额少,往往不能弥补职工所受损失,比如上述图表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才能获赔。
另有文章观点提到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生命价值和损害赔偿之间难以建立等式,如果职工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保险赔付,可以让损害赔偿更加趋近于生命损害,更近乎实现恢复原状的法律目的。所以,我国法律允许职工获得有限“双赔”,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时,不仅有条件获得康复,还能维持自己和其家人基本的生活状态。
Q3
有限“双赔”的法律设定会招致职工故意制造工伤的道德风险?
你可能有这样的担忧,会不会有人为了获取利益,故意制造工伤,从而获取双赔呢?立法者也想到了这一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自残或自杀的不属于工伤。作者突然想到一位母亲选择自杀,从而为自己身患重病的儿子换取保险费未果的悲剧。这场悲剧告诉我们法律还没有成为当下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人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