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假及工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7-03-011519根据《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最长期限
此条款中所规定的六个月为最长期限,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为六个月以下,如三个月或四个月等,甚至是一个月,并无不妥,况且该哺乳假在劳动者申请后,尚需用人单位同意,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利不同意劳动者休哺乳假。
工资标准
此条款中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计发,但该约定肯定不应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虽然该条款中未予以规定,是因为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已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案例,本律师分析后可以确定,此条款中的“基本工资”首先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的80%计发,若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则必然以劳动者休哺乳假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80%,断不会以劳动者工资结构中某一项,如“基本工资”计发。
“约定”
此条款中的“约定”并无明确规定,本律师分析后可以确定,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及向劳动者的告知或公示程序的,则可以作为“约定”对待,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尚无此类规定,则建议用人单位在批准劳动者休哺乳假时与劳动者签署协议,以确定哺乳假工资标准,后期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完善规章制度或针对哺乳假工资出台明确的规定。
对于老员工,本律师建议签署协议以约定,对于新员工则通过录用通知或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方式处理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