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法速递
2017-03-101665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七个方面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具体措施。1、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4、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承包履约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预防拖欠工程款。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养建筑人才,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6、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7、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加强中外标准衔接,提高对外承包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战略项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捐赠支出三年结转是慈善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影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在2016年9月1日后、修改决定实施前发生的慈善捐款支出,同样可以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要点
2017年2月15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并就并购重组的定价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说明,重点如下图:
“定价(发行日为基准日)、规模(20%)、时间(18个月)”,这三点对于未来定增及整个再融资市场的有重大影响。1、定价只剩一个基准日,即发行期首日,三年期的定增基本会退出市场。2、不超过发行前股本20%的影响会比想象中小。据统计,在过去几年,70%-80%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占股本的比例都在20%以内,并且很多大型国企的A股流通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很低,这条修订主要是限制过度融资。3、上市公司融资后18个月内不能启动再融资,次新股再融资将受限。18个月的限制,说的是从上一次结束之后到这次董事会启动算18个月,实际两次融资间隔时间达到24个月甚至更长。但对于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受此限制,因此会成为市场新亮点。
证监会已于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发布次日,就并购重组定价、规模、间隔期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配套融资的定价按新修订的执行,即按发行期首日定价,但是单一股份购买资产还是按照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作为交易定价进行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新修订的执行;间隔期限没有18个月限制。
此外,因为新政增加了再融资的发行难度,除非发行时出现价格倒挂,在会已经受理的再融资项目后续将受到投资者的热捧。以后不可能有折价超过10%的发行机会了,故此享受旧政策的再融资项目若采用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跟二级市场价格折价在10%以内是大概率事件。
此次证监会重塑再融资生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广泛而深刻。此举不仅能有效遏制过度融资,和资本短期逐利套取价差的行为,而且有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4最高院发布五个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个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
案例1: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李宝俊将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并要求卢祖富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又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施工人员曾提出存在事故隐患,但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办公楼毁损。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被抓获。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受损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依法惩处。综合全案情况,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宝俊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卢祖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海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相关部门屡禁不止。违法建设未经任何审查,往往存在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很大,容易发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宝俊等三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惩处,对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2: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人章峰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从2003年开始,陆续向江阴市临港街道某村村民及村委会租用集体土地共计22.79亩,用于建设厂房、宿舍、食堂及堆场等。经鉴定,造成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丧失且难以复原,耕地已被严重破坏。案发后,该公司对部分厂房进行了拆除并复耕,对堆场部分进行了复耕。
【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章峰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占用农用地进行复耕,且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章峰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比较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破坏。本案中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峰,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3:钟庆辉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被告人钟庆辉在其父亲老屋原址上违法建设房屋。惠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无效后,于同年10月27日上午再次要求钟庆辉停止违法建设,并对违建模板进行拆除。钟庆辉暴力抗拒执法,持水果刀追刺现场执法人员,后被拦住,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钟庆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得到执法人员的谅解。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庆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钟庆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受利益驱使,部分地区出现了少数违法建设者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决定、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现象,甚至出现撕毁查封封条、暴力抗拒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情况,这类行为既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又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侵害,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钟庆辉持水果刀追刺执法人员,是严重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的暴力抗法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4:周安平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周安平在任孝昌县周巷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被告人周某甲及开发商周某癸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2.67亩建房的行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从而导致违法占地建房成为事实,相关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复垦。
【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安平在担任孝昌县周巷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对开发商周某癸、被告人周某甲违法建设的行为未能及时上报制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周安平能够当庭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违法建设行为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置若罔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类纵容违法建设的行为,既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又给守法者造成了误导,形成了违法建设的“攀比”效应。被告人周安平疏于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法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5:蔡建辉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蔡建辉担任龙海市颜厝镇党委副书记。在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两违”工作过程中,他利用其工作职便,先后收受违法建设行为人7人11次贿送款项和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判决蔡建辉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违法建设行为人为逃避处罚,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而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原则,为违法建设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此类行为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一己私利,社会影响极坏。被告人蔡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为他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充当保护伞,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惩治违法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纯洁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