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关注要点
2017-03-2940262017年3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要求服务机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律师就该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指引。
通过对《指引》的梳理,笔者总结如下:
一
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二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签署的日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需修改或更正,应当经基金业协会同意,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就以下十四项要点逐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