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法速递
2017-03-292039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第 66 号),民法总则自 2017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共有七大亮点: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
2017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款物管理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这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 2017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
1、《财产调查规定》(法释〔2017〕8 号)共 26 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2)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3)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4)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5)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
2、修订后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法释〔2017〕7 号)共 13 个条文,重点修订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2)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3)进一步明确了救济程序;(4)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3、《执行款物管理规定》(法发〔2017〕6 号)共 29 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建立款物收发情况定期核对机制;(2)规定“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3)细化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4)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 号),主要内容通知如下:1、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2、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3、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4、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5、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6、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7、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 年 3 月 7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 号),主要内容通知如下:1、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2、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3、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4、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5、完善征地工作机制,防止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 号)同时废止。
五 关于实施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2017 年 3 月 1 日,天津市政府将实施《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7〕6 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体现了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并呈现几个新特点。
1、坚持服务为先,满足不同需求。新《办法》明确规定:“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
2、明确了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担之责。新《办法》规定:“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同时明确“凡交易双方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或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3、简化相关手续。新《办法》简化了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相关手续,属于部分资金监管的只需交易双方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双方不再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和偿还贷款证明。
4、清晰各相关部门应尽职责。新《办法》规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部门应准确录入监管资金收款信息;交易双方应核对录入信息并予以确认;资金监管机构应按照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拨付房价款
六 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天津市房管局将启用新版《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根据市政府新修订并将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将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更改为《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版《协议》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项:1、《协议》超期自动删除。2、一次性付款,资金监管可选择。3、贷款支付房款,全额纳入资金监管。4、180 日内交易双方自行约定转移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