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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连载|2016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争议裁判尺度研究报告——工资与加班费争议篇

2017-04-052186

滨海新区是中国北方的经济前沿,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在全国开发区中名列榜首。本报告案例选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权威公开裁判的131例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数据统计及案例分析脚本,金诺律师从不同视角和层面进行了多维度解析。一是为各级政府、企业进一步了解开发区劳资关系整体状况提供参考;二是为开发区企业深度理解把握本地区法院裁判尺度,合法合理处理企业劳资争议提供指引。



  工资与加班费争议篇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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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资争议的诉请中,用人单位胜诉率占44.4%,劳动者胜诉率占55.6%。

涉及加班费的诉请中,用人单位胜诉率占42.9%,劳动者胜诉率占57.1%。


工资争议


分析选取案例发现,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一般有:全额欠付工资、差额欠付工资,病假期间欠付工资,停工留薪期欠付工资等。

工资争议类型的案件中,通常由用人单位举证已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而且,劳动报酬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可诉,没有时效限制。另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未休年假工资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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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争议

1 加班费的时效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但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加班费时效问题上有不同观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掌握加班费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掌握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一般处理中以两年时效为标准,具体依据是用人单位应保留工资台账至少两年;若劳动者掌握两年以上的工资台账或记录的,则可突破两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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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

分析选取的劳动者败诉的案例发现,1)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劳动者;2)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提供了加班的初步证据材料,司法机关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3)如果劳动者未能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同时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如考勤记录等材料,一般由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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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从案例分析结论来看,作为加班费基数的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两种:1)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2)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其中,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基数的依据包括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以及集体合同约定,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加班费基数进行约定,因此导致以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基数的,往往得不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关于加班费基数中所包括的工资项目问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一般将非常态化工资,如季度奖、年中奖、年终奖及餐补、话费补助等福利部分不计算在加班费基数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则相对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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