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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六月新法汇总

2017-06-28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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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 年 6 月 7 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通知明确,分类稳妥地推动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 项目应当运作规范、权属清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  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

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 PPP 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2.  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

除 PPP 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 2 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 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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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

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 PPP 项目建设实施。


4.  择优筛选 PPP 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 PPP 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 PPP 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5.  在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提出,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和防范刚性兑付风险。比如,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规则与相关方案、合同约定,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和增信安排承担,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等。


对于《通知》的出台,发改委和财政部 PPP 双库专家丁伯康表示,“这在当前的部委文件中,是第一次对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构成,提出明确的意见。同时,这也是第一次对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进行限制。”


丁伯康认为,《通知》为 PPP 项目的参与各方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了广阔的退出渠道,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参与 PPP 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二.天津出台网约车新规:拼车顺风车每天不超过 2 次

2017 年 6 月 2 日,依据《天津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改、公安、网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派单次数,合乘的基本原则及合乘提供者的资质等作出了规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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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规定,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范围限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服务协议,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导意见指出,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不得按时间计费。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合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指导意见要求,合乘平台在天津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此外,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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