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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住宅楼内“小餐馆”的新规

2017-07-122459

城市餐饮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暴露了许多商家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部分网上餐馆的具体地址竟然是某居民小区某单元某门,居民楼内的小餐馆产生的煤烟、油烟等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居民的身心健康,也损害城市形象。

面对“小餐馆”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问题,如何监管?



个人租用住宅楼开办“小餐馆”不再环评



环保部办公厅于2017年3月31日下发《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政法[2017]25号)明确指出,租赁居民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 “建设项目”,因“小餐馆”经营产生的油烟等污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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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照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的要求,“小餐馆”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果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令禁止居民楼新、改、扩建“小餐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为监管部门对居民楼内“小餐馆”规范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


 

居民楼内开“小餐馆” 拟最高罚款10万元



违法行为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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